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柴##,女,汉族,19##年##月生,住郑东新区##街#期##号楼#单元###室
答辩人柴某某因与原告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答辩如下:
一、租赁起始日也应当等于或晚于租赁场所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在本案中,租赁起始日应当认定为2010年3月25日。 原告在2008年8月11日交给被告的商铺根本不适合经营,不符合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目的:承租方使用商铺用以经营流行服饰。本案租赁标的商铺所在场所的某某广场从签约前后所宣传的2008年10月1日,后又改称是在2009年五一、十一,最终一直拖延到2010年的7月1日,某某广场二层才正式开业,距签约时的承诺整整拖延了21个月。
某某广场B区很多业主和商户在实际上也是以开业时间7月1日为准来起算租赁起始日的。被告,甚至还有原告辛某某也曾经一度这么认为。这也正是为什么原告直到2010年12月份,即在本案租赁合同6个月免租期即将到期的时候,原告才第一次向被告主张租金的交付事宜。因为原被告双方都认为从2011年元月份免租期到期,被告就要开始向原告交付租金了。因为在起算2011年月份以后的月租金方面,原告与被告产生了严重分歧,甚至发生了一定的肢体冲突。原告作为一名法律人士,遂想起严格以租赁合同的条文约定,来主张2008年8月11日以来的商铺租金,来达到一种通过法律途径报复被告,为自己出气的效果。这是本案争讼的起因,提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当然,原告起诉状所述2010年12月10日下午双方冲突的现场过程,与事实不符,出入很大,具体可以通过九如路派出所来客观了解,也可以通过某某广场监控录像了解,被告对此不做无谓的纠缠。 今天在法庭上我们还是以证据,以合同来认定本案的租赁起始日。通过认真研读本案租赁合同条文,还有某某广场下发的《租赁场............................所移交通知书》的内容,以及综合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目的,被告认..............................为,
原告于2008年8月11日的交付是一种不适格的交付,是一种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