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法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借款合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出借人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再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获利的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合同无效,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切忌不可贪图小利,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近期,镇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小李起诉被告小赵及担保人小王,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小李与担保人小王系亲戚关系,与被告小赵系朋友关系。小赵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小王,协商向小李借款。三方签订《借款、保证协议书》,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及小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小李按约定向小赵出借了资金,其中一部分资金转给了小王,用于抵消小赵之前欠小王的欠账。然小李出借的资金均来源于银行贷款,无自有资金。小赵与小王对资金来源均知情。最终被告小赵未按时向小李还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存在谋取息差的目的,应认定为高利转贷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小赵应向小李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担保人小王明知款项来源,有谋利的行为和过错,承担小赵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