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有约定了违约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妞网友咨询:
一朋友的朋友因需资金周转借了我30万元,并签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是1个月2006年12月28日-2007年1月27日(在规定一个月期限内还款可免计利息),其中并未注明利率,但有提及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为千分之六。还款期到期后,多次向他催讨,他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我想问的是1如果上法院起诉利息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利息该怎么算,有多少?2违约金他该不该承担赔偿,千分之六每天会不会太高而不受法院支持。
我来答
赵东律师解答:
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因为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贷资金而支付给出借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出借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所在;
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做出限制,既然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违约因此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赵东律师补充:
法律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息,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造成事实上的不公。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出借人来说,借款人未依约还款,所遭受到的损失是借款利息。
民间借贷中既约定了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精神,当事人在民间借贷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和违约金的,这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和违约金均应予以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借款人未依约还款,出借人损失的是借款利息。《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如约定了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因为逾期利息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故主张了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违约金的诉求就不应当得到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如果原告根据较高的利率标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已足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则在已经支持原告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请求的情况下,对被告违约金的诉求可不再支持。当然,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与违约金两项加起来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就我自己而言更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赵律师结语:当事人既约定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同时支持,但两者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如约定的逾期利息(或利息损失)或者违约金其中一项就已经达到或者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只支持一项即可,对另一项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