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坤普法丨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
具体案情
2021年3月9日,被告冯某甲、冯某乙向原告薛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2021年6月7日,冯某乙通过微信转账还款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余款3万元仍未返还,因此,薛某某将冯某甲、冯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3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8日,冯某甲,冯某乙向薛某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薛某某现金伍万元整(.00),收钱账号,借款人:冯某乙 冯某甲。薛某某于2021年3月9日向冯某乙实际转账元,冯某乙于2021年6月7日归还薛某某借款本金元,剩余借款二被告未偿还。
薛某某实际出借金额为元,借条记载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因此冯某甲、冯某乙应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元。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由被告冯某甲、冯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某某借款元及利息。
案例解析
本案中,双方出具的借条记载金额为元,而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条和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要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处理。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而借款合同又系实践性合同,需借款交付后方可成立生效。故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原告一方面需要提供借据等借款凭证从而证明借贷合意或者说是借贷关系成立,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如转账凭证等。实践中借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数额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都能够较为明确地认定借贷行为已经发生并且确定借款数额。然而当借款凭证记载金额和转账凭证载明的金额不一致,甚至相差甚远,在此情况下则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从而得出正确裁判结果。
华坤说法
Q: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A: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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