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除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5日,王某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预售商品房一套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王某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100万元,剩余100万元以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给开发商,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9年10月。2017年10月20日,王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购房,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10月,王某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法院判决买卖合同解除。后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并支付贷款本息。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是否影响王某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效力,即王某是否应当继续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后,分析案情认为:王某可以主张解除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不再支付剩余本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目的在于按揭购买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致使王某的贷款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王某有权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解除贷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当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王某不再向银行承担支付贷款本息的责任。
合伙人、律师 常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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