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合同到期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
【基本案情】:王某于2018年1月2日入职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岗位为中级审计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工资标准为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电脑补助100元、交通补助100元,另有餐补每个工作日25元,以及金额不固定的绩效工资和外勤补助。该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王某继续在该单位上班。
2022年4月7日,王某与会计师事务所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4月7日至2030年11月1日(2030年11月1日王某年满60周岁)。
仲裁处理:2021年11月22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支付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元。仲裁委员于2022年2月10日裁决事务所支付王某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元。
王某不服,诉至法院称:依法判决某会计师事务所支付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王某与某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1月2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1日到期后,王某继续在事务所工作,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事务所应该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务所在2022年4月7日前未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王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王某于2021年11月22日申请仲裁,事务所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对其提出的时效抗辩不予支持。综上,王某主张事务所支付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予以核定,对王某诉求中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某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王某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7元,其中,已支付.71元,余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某会计师事务所上诉称:改判无需支付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事实和理由:1.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王某自2021年11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2.劳动仲裁委适用主动性时效的认定意见于法有据,现行法律没有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作过明确解释,不存在仲裁阶段时效抗辩问题;3.一审判决要求支付22.5个月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且一审没有将计算标准及依据在文书予以明确。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仲裁阶段未对王某提出的要求事务所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申请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参照上述会议纪要精神,某会计师事务所在诉讼中提出该项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某会计师事务所与王某已签署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1日到期后王某仍在事务所工作,至2022年4月7日前事务所未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王某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前所述,因事务所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王某主张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依法应予支持,经核算,一审法院计算的上述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