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美学基本理论·怪诞
文艺美学基本理论·怪诞
是指美的对象世界中的一种离奇异样的现象,它与同种类、同范畴的现象相比较,不论整体上或分体上总带有一种超出常格、使人惊异的特点。这种现象广泛存在于自然、社会与艺术之中。它的惊奇骇目往往在审美范畴上导致崇高,它的偏逸斜向又常常在审美表现上助长滑稽。
怪诞实际上是事物特殊性的超常恢张,是个性的特异拓展。怪诞作为一种艺术对象,可以喜剧的夸张手法,突出形象的某一方面特质,通过形变来表达艺术家的审美意识。主体使怪诞事物向着自身某一方面的超常伸展,必然使物态脱离原质的性状,可以造成充满幻想色彩的艺术形象。但丁在《神曲》中关于地狱天堂的离奇畅想,屈原在《离骚》中关于天上人间的非常描写,其中都充满了怪诞性。怪诞之所以能成为审美对象,正是因为人们在习以为常的沉闷中有一种渴望新鲜感的欲求,怪诞恰好提供了这种对象,它是变位、变态、变形的对象,出现于艺术中,则使美脱离了生活原态,突出了艺术家的情感指向,与人们习以为常的事物拉开了距离,成为超越性的形象。怪诞是一种突破常规的美化方式,有艺术创造的巨大潜能,为艺术家的想象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裁体,有突破生活真实,达到艺术更高境界的充分可能。
艺术中的人为的怪诞并不是一种无节制的奇想,它如果失去了适度性就失去了美学意义。怪必须有不怪的审美意象为根基,超常必须有正常的规律为经纬。失度的怪诞只能表明意识的疯癫状态,与审美表现无关。艺术表现中的怪诞,由于是运用特异的扩展来再造对象,强化了主观感情的创造爆发力,因而艺术家的主观能动性的适度控制就成了实践中主要问题。所以必须掌握分寸,以美的规律为转移。怪诞对于社会审美习俗有很大的冲击力,人们常常不适应那些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在艺术表现中出现的真正合于美的规律的怪诞现象,只是在它对人进行一段冲击之后才得到承认,这是人类自身矛盾的一种表现。当然也有一些根本不合美的规律的怪诞,也对人有一种冲击力,但由于其自身不合于人类审美的需要,闹腾一阵即烟消云散,了无痕迹。因此,人们对于怪诞必须审慎分析,分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