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清朝政府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废除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动官员进行统治的措施。元明以来在西南地区实行的世袭土司制度,是在这些地区经济落后、交通梗阻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在军事征服或政治招抚之后贯彻“羁縻”政策的特殊统治制度。这种制度保存了这些地区比较落后的社会形态,有的土司甚至实际上成为割据一方的地方政权。随着清代多民族国家统一事业的发展,这种制度日益表现出阻碍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发展不利于多民族国家统一的消极性。雍正四年(1726)开始,清朝政府依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在云南、四川、贵州、广西、湖广等地革除土司、土官,把各族人民编制在与内地相同的州县制度下,委派定期任职的流官进行统治,并且丈量土地、编查户口、征收赋税。仅雍正时期改流土司就达六十余个。这项措施客观上加强了内地与西南边区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有利于这些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统一。但是清朝政府为实现改土归流,进行了残酷的军事屠杀,反映出封建民族压迫的性质。研究论著可看王钟翰《雍正西南改土归流始末》(《文史》第10集)、张捷夫《清代土司制度》(《清史论丛》第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