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社会分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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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分期问题

在本世纪的二、三十年代,我国史学界围绕中国社会性质、中国社会史等问题开展了一场论战。当时的辩论是以理论斗争的形式反映出的政治路线斗争。就史学理论和方法而言,通过这场辩论,马克思主义史学队伍在斗争中形成了,锻炼造就了一批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当时辩论的中国社会性质、中国农村性质问题,已由民主革命的胜利作出了结论,但是中国社会史的具体分期问题还有很大分歧。目前关于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讨论已不再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而只是学术的问题。中国古代社会分期,是指中国古代社会的起迄时间问题。其开始时间或称中国奴隶社会的“上限”,虽然在史学界尚有不同看法,但是对分期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下限”即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划分上。建国以来,史学界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对古史分期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高潮。1950年,关于殷周人殉问题展开争论,有人认为殷人大量杀殉,证明殷代是发达奴隶社会;有人则认为这是不重视奴隶在生产上的作用,证明殷代还处在家内奴隶制阶段。还有人认为西周殉葬不盛,是劳动者身分提高的表现,证明西周不是奴隶社会。通过讨论,史学界基本上肯定了殷代为奴隶社会的看法。1951年,围绕“众”、“庶人”和“黑劳士”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进一步从劳动者的身分来论证殷代的奴隶制特点和西周的社会性质。1952年,郭沫若发表《奴隶制时代》一文,使古史分期的讨论更加活跃。特别是对有关的理论问题,引起了重视。有人提出分期的标准问题,有人把问题提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高度,有人则探索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和古代东方学说。到1955年,范文澜的修订本《中国通史简编》第一编出版,这本书《绪言》的第二部分第六点,集中阐述了他对西周社会性质的看法,从而引起了对古史分期的标准问题、我国奴隶制的类型问题以及西周社会性质等的热烈争论,在1955至1956年掀起了高潮。讨论中发表了很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后来由《历史研究》编辑部汇编成《中国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选集》和《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两本专辑出版。1959年,郭沫若发表《关于中国古代研究中的两个问题》一文,其中表示了对家内奴隶社会的看法,提到了公社的残存和变化、奴隶身分的演变、种族奴隶、井田制的实质和崩溃、土地私有制和城市经济的繁荣等问题,这些都是中国奴隶制的类型和古史分期的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引起了深入讨论。在1960年,上海史学界因集体编写中国通史,又对古史分期开展了不同意见的讨论。从1961到1965年间,似乎讨论沉寂了下来,但此间发表的文章,如关于封建社会形成的理论问题,关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问题,关于古代阶级斗争问题等,比以前的研究都更深入了,使有关古史分期问题,在理论和史实方面有了新的突破。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个问题的争论停顿下采,打倒“四人帮”以后,历史科学得到解放,1980年,《历史研究》编辑部和《社会科学战线》编辑部联合举办的中国古史分期讨论会在长春举行。此后直至今日,这一问题的讨论仍在热烈、自由、民主的气氛中深入展开。目前国内史学界对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分歧,大致有三大派意见。

西周封建说:主张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的史学家以范文澜为代表,此外还有吕振羽、翦伯赞、王玉哲、徐仲舒等。范文澜认为,区别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关键是“剥削方法的变换”,是“所有制的不同”。他认为周族在古公直父时,已经出现了新的封建生产关系,周之所以灭商,正是新制度战胜旧制度的结果。这一派的主要根据是:第一,“庶人”、“民”的身分是农奴。范文澜说,商贵族死后要用大量的人殉葬,而周朝则不同,可以断言商朝是奴隶社会,西周是封建社会。杨向奎说,《左传》中的“庶人”是没有劳动对象但有生产工具的农奴。“民必有主”,他们必须依傍于领主。嵇文甫说,在早熟的东方各国,“庶民”属半农奴状态的阶层。第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社会的基础。他们认为,周初大封建,从所有制的意义来说,就是确立了封建生产关系。“授民授疆土”既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又构成了领主与农奴的阶级对立。第三,在对西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估计上,范文澜认为,《诗经·周颂》所载的钱、鎛、铚等,因其锋利可以推想为金属工具。王玉哲认为,在西周疆域内的土壤条件下,铜耕具完全具有产生封建制度的力量。第四,在西周社会的上层建筑方面,宗法制与封建制有密切的关系,按血缘亲疏划分出的无可改变的等级制度,是贵族领主加强统治的力量。西周至春秋时期统治阶级的口号是“以德和民”,正是不同于奴隶制的反映。反对西周是封建社会的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一)吴大琨批评了范文澜的分期标准,他认为不能只看生产关系而忽视了它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水平的规律。王忍之则指出,为了全面、完整地区分两个相连的社会形态,必须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统一即生产方式中去寻找。(二)西周虽然经过“授民授疆土”,但土地并不是“封建领主”的私产。王者虽然把土地和劳动力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但也只是让他们有享有权而无所有权。斯维至认为,西周的“公田”是公社农民为“共同体”耕作的,而“私田”则是农民各个家族耕作的份地,它们都不是私有土地。(三)西周奴隶社会论者,对“庶人”、“民”的身分问题,虽然看法不尽相同,但都不认为他们是农奴则是一致的。郭沫若认为,西周的农业生产者都是奴隶,“庶人”则是最下等奴隶。不少同志认为,“庶人”和“民”是古代东方奴隶社会的公社成员,他们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农奴,而应是自由民。还有人认为,耕种井田的“庶民”并不是农奴,不过从身分等级来说,他们又比一般奴隶高些,所以“庶民”是保留有村社残余形态下的种族奴隶或集体奴隶。(四)在分封制与封建社会的关系上,学者们普遍认为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更不能同意西周封建说把分封制看作是封建制社会形成的标志的主张。而宗法制不过是氏族社会的残迹,并不是封建社会的特征。

战国封建说:主张此说的学者较多,但其内部分歧也不小。有的主张春秋战国之交可以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交界线,有的主张商鞅变法是封建社会开始的标志,还有的主张秦统一是封建社会的开端,等等。其中以郭沫若为代表。他把地主阶级的有无,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分期的标准,认为既然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地主阶级又是主要的矛盾方面,那么,如果在某一历史时期中,严格意义的地主阶级还不存在,那个时期便根本不能是封建社会。郭沫若的论据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第一,“春秋年间铁器登上了舞台,促进了农业生产。铁制耕具的使用在战国中期已十分普遍,……这种新工具的发明和使用,比起前人的木、石锄来,效力会远远超过。这就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其必然的结果也就迅速使私有的黑田超过了有限的井田,因此破坏了旧的生产关系。奴隶制与封建制的更替发生在春秋战国之交,铁的使用是一个铁的证据”。第二,井田制的破坏和私田制的确立,是战国封建制的一大特点。他说:“古代中国的土地所有制在殷周时代是土地国有制。……耕种土地的奴隶离不开土地,是土地上的附属物。因此,耕种土地的劳动力也随着土地的国有而同归于国有”。“古代中国毫无疑问地施行过井田制,……凡是属于井田范围内的田都是公家的田,也就是所谓‘公田’。这些公家的田被分配给臣下,同时也把一定的生产者分配给他们。制度施行既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一些臣下们超额地榨取耕奴们的剩余劳动,以开垦井田以外的空地。这被开垦出来的田地,便成为私家的黑田。……这样的垦辟一经久了,黑田面积的总和或一个臣下的黑田的总合,会超过公家所有的井田,因而私门也就富于公家,形成上下相克的局面,实际上也就是一种阶级斗争。公家为了增加收入,终于被迫打破了公田和私田的区别而一律取税。……这便导致了井田制的破坏,也便导致了奴隶制的灭亡。《春秋》在鲁宣公十五年有‘初税亩’的记载,虽然仅仅三个字,却含有极其重大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意义。它表明着中国的地主阶级第一次登上了舞台,第一次被合法承认”。第三,郭沫若认为,春秋战国之际的阶级斗争,主要表现为“公室”与“私门”的斗争。他说:“由于私家逐渐肥于公家,下层便逐渐超克上层。……在这上下相克的阶级斗争中,下层者尽力争取民众作为自己的战斗员,故民众的身分也就逐渐改变了”。“这一变革,我们应该认为是革命的变革,它的实质并不是改姓换代的单纯的政治革命,而是使社会起了质变的社会革命”。田氏代齐、三家分晋,是新兴地主阶级采取革命的手段,掌握了政权。他又说:楚、秦、燕“这些国家的由上而下的改革,不用说也是由于国内的革命或国外的革命所逼成的”。吴起于楚的改革、商鞅于秦的改革,都是源于李悝的,郭沫若说:“李悝不仅是法家之祖,同时是可以看为封建制的奠定者的”。反对郭抹若论点的学者们,发表了大量意见,就其中主要之点,归纳如下:(一)对战国生产力水平的估计问题。一些学者认为,战国时期虽然已使用铁器,但还不是完全的铁器时代。铁器在开始时比青铜还柔软,战国时代不一定普遍使用,在出土的汉代工具中,不仅有青铜器,还有石器。在他们看来,春秋战国时代铁的使用不足以产生封建制度,充其量只能促使由初期奴隶制向发达期奴隶制发展。持此看法的有王仲荦、尚钺、黄子通和夏甄陶等。(二)关于土地所有制变化问题。有人认为,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并不能说明封建制度的开始。春秋战国时代出现的土地私有,是在家长奴隶制中土地公有制破坏以后产生的奴隶制度下的土地私有。他们分析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以及奴隶劳动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基础等特征,认为春秋战国时期是奴隶制的发达阶段。更有入认为,春秋时代家长制公社或农村公社虽然开始了解体过程,但还占着重大的优势,只是到了秦汉时代较发达的奴隶制才占统治地位。公社土地所有制的瓦解,不过使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成为支配形态,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古典的古代最盛时期的社会经济基础。(三)关于“初税亩”问题。有的学者指出,“初税亩”只是说剥削方法和数量有所变更,但剥削性质、生产关系的类型并没有改变。还有人认为,“初税亩”下征收的税是交给国家的,因为国家是土地所有者,所以不能把税制的变化看作是所有制变化的标志。总之,“初税亩”并不含有极其重大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意义。(四)关于“下层超克上层”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这与社会制度的变化并没有直接关系。更有人指出,奴隶主阶级与新兴地主阶级之间的斗争,并不属于“人民中被剥削部分反对剥削部分”的马克思主义通常所指的阶级斗争范畴。地主阶级用暴力手段、激烈的武装斗争从奴隶主手中夺取政权的提法,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暴力革命的原理,也不符合世界各民族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古代是没有胜利的起义来消灭奴隶制的事情的”。

魏晋封建说:主张两汉时期仍是奴隶社会的史学家,有尚钺、王仲荦、何兹全、日知等。关于汉代的社会性质和中国如何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问题,魏晋封建论者的看法大致如下:第一,春秋战国间生产力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促使农村公社瓦解,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标的家长式的奴隶制,转化为生产剩余价值为目标的发展的奴隶制。第二,两汉时代官私奴婢的数量很大,奴隶劳动不仅在工商业中占统治地位,在农业中也起着主导作用。当时的奴隶不仅可以买卖,而且被任意虐杀的记载也很多。奴隶主、商人和高利贷者形成了三位一体,操纵着社会生产。奴隶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斗争,以至武装起义。从东汉开始,奴隶的地位逐渐有所改善。第三,汉代虽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租佃制和为数众多的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但决定汉代面貌的是奴隶制的生产方式。自耕小农由于奴隶主、商人、高利贷者的兼并盘剥,加上专制主义国家赋税徭役的压榨,日益破产而转化为债务奴隶。第四,西汉末年,由于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和小农的破产,出现了大批流民,反映了奴隶制的深重危机。如何使劳动(农民)和生产资料(土地)重新结合,是新的生产方式必须解决的问题。从东汉开始,封建制的因素沿着两条线孕育和生长:一条是自由民身分的下降,一条是奴隶身分的提高。东汉的私家部曲和客,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过程中的产物。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劳动人民的身分已经从战国秦汉时代的编户齐民、奴隶,转变为依附民、部曲和客。反对魏晋封建论的同志则认为:(一)魏晋封建论的观点是把中国历史与西方历史作了牵强的比附。翦伯赞说:“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是共同的,都经历过类似的或者相同的阶段,然而这决不等于说,此种类似的或者相同的阶段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二)汉代虽然还有大量奴隶存在,但是用于社会生产主要部门即农业中的却很少。同时奴隶已经不能随便屠杀。他们的来源不是战争中的俘虏,而是本族的破产农民。两汉的法律也不是替奴隶制服务的。汉代的天子本人就是一个大地主,而地方上的中小地主则都是利用贫农来耕作,收取租税,是封建剥削关系。农民经不起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压榨而出卖子女的情况,在历代封建社会都不乏见,汉代有这种情况,正是土地集中、小农破产的结果。制约小农经济的是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封建生产关系。(三)汉武帝尊重儒术,在地主经济的基础之上,把封建道德的上层建筑牢固地建立起来,奠定了以后两千年的标准的封建格局。举世公认儒家学说是封建理论,它是不能树立在奴隶制的社会基础之上的。

除以上三大派之外,还有以侯外庐为代表的秦汉之际封建说,日本学者前田直典、西岛定生为代表的北宋封建说,以及近年有人提出的隋统一封建说等,但他们的主张,在中国史学界的影响都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