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他人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罚款5000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参与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9月,徐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陈某本人未出庭应诉而是向其父亲陈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陈父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无较大争议,法院随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陈父代理陈某与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代表陈某在调解笔录中签字确认,法院亦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22年,陈某突然到法院对上述案件申请再审,称2020年徐某起诉时法院通知到了陈某,但陈父知晓后告知陈某一切由其处理即可,之后陈某便未再过问该案。直至不久之前发现银行卡被冻结,陈某才知晓本案调解书的存在,但陈某称其并未与陈父签订授权委托书,亦未委托陈父参加诉讼。后陈某委托鉴定机构,对陈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的陈某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并非陈某本人书写。经询问,陈父主动向法院承认是其伪造了陈某在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并对其行为表示悔过,其伪造陈某签名的原因是借贷纠纷系因陈父而起,陈父想自行处理解决。最终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情况属实,依法启动了再审,并对陈父伪造陈某签名这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法官提示,陈父伪造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参加诉讼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导致原审生效裁判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不可重蹈陈父覆辙,特别是亲属之间相互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仍需要委托人明确表示同意授权并且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万万不可想当然地认为亲属之间可以任意相互替代,或者故意隐瞒他人诉讼事宜以期达成自己的目的,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北京大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