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外出进修学习请假.doc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夏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二条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请病假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教育、卫生系统以外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教育局所属各学校、卫生局所属各医院一般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依照本规定,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第四条县委任命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主任科员、由科级领导职务转任的正副科级干部,年初向县委组织部写出书面说明后,暂不纳入本规定管理。第五条请假类别及待遇(一)带薪年休假机关、事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二)病假工作人员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病假假期及待遇:(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从第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4)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5)对身患癌症、麻风、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一时难以治愈的人员,凭州级以上公立医院医学鉴定证明并经县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作特殊情况处理。须按管理权限,年初分别 向组织、人社部门履行请假手续。连续请病假满2 单位做好本人思想工作后,上报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采取欺骗等其他手段骗取病假无故不上班 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事假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 事假假期及待遇: 个工作日以内,全年 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每多请一天事假扣发每 日工作津贴和基本工资的50%(计算方式为:月工作津贴和 基本工资之和除以21.75 天,再乘以50%)。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累计超过 30 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 10 性奖金。 (四)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 请婚假3 天;晚婚(男方25 周岁、女方23 周岁以上)的, 给予晚婚假30 天;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五)产假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女职工正 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评优选先,亦不影响工 资晋升。产假假期规定: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凭准生证给予3 个月(90 天)产假,晚育、难产或双生的,增加 产假 15 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 延长50 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30 天以内;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 给予产假50 (3)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 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 15 天的护理假。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病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六)丧假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 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 给予的 11 (七)探亲假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不能在公休日 团聚的,可请(来自:..cOm 业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外出进修学习请假)探亲假。工作满1 年的工作人员, 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 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 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