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土地制度的变革。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称为土地革命,其后概称土地改革。旧中国,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残酷地剥削农民,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阻碍着社会前进。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认真研究农民问题,把土地制度的变革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农民运动开展起来的地区曾进行减租、减息、减押斗争,1927年上半年,个别地区有过分田活动。
1927年中共中央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屠杀政策的总方针。之后,土地制度的变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各革命根据地进行“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采取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路线。分田方法是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在原耕地基础上,对土地数量“抽多补少”,质量“抽肥补瘦’。以后的土地改革基本采用这一时期的路线和方法。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日民族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为了联合国内一切阶级、党派共同抗日,共产党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的政策,而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将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1947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土地法大纲》。这时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东北、西北、华东、山东、苏北共约一亿多农业人口的老解放区完成了土地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任务。1949年冬,在华北的城市近郊和若干地区,在河南的一半地区,共约二千六百万农业人口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到1950年6月为止,全中国尚有约二亿六千四百万农业人口的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主要在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新解放区。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根据这一土地改革法,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完成上述地区的土地改革。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籍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其中对富农政策变化较大,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到1952年底,全国除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省、港澳地区外,都完成了土地改革。总计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农业人口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土地改革的完成,消灭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