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艺美学要略·学说与流派·充实之美
中国文艺美学要略·学说与流派·充实之美
这是孟子对人格美的一种评价。其具体的阐述见于孟子《公孙丑上》、《尽心下》。它是指个体通过自觉的努力,把他固有的四种本性,即仁、 义、礼、 智“扩而充实之”,使之贯注满盈于人的形体之中;而充实之所以为美,则在于高尚的人格内容使得人的形体具有一种灿烂的光辉,并能通过直观把握到。
孟子把人格划分为六个等级;“可欲之谓善,有诸已之谓信,充实之为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孟子首先区别了“善”“信” “美”,前两者属于伦理范畴,而后者才属于审美范畴,即美就在于个体将“善”和“信”的原则(仁、义、礼、智)扩展贯注于自己的人格之中,使自己的外在表现熠熠生辉,因而美又是因善相融洽统一的外在形式。是内美显诸于外美,人格之美显诸于形式之美。在孔子那里,美是作为善的形式来看待的,它有待于同善相统一;而在孟子这里,美已经包含着善,它就是善在和它自身相统一的外在感性形式中的完满表现。这种对美与善关系的认识,必然是更深一层的。后世在绘画上提出“以形写神”、形神统一之美,是与孟子的主张有关的。
关于人格之美的发生,在孟子看来是主体的事。首先,它的基本内容是天性固有的, “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但还必须依赖于个体自觉的行为,所谓“求则得之,舍则失之”,从而要求人自身为人格的完善而不断培养自己, “善养吾浩然之气。”
人格的后三个等级, 都比“美”高,又起始于“美”,在后来的中国美学上常视为审美范畴。“大”是比一般的美在程度上更广大、鲜明、强烈,从而类于壮美。“圣”是在大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造,从而成为后代楷模。 “神”则是圣达到了一种非人力所为所能的高度。这样由“充实”之“美”到“神”,孟子给美的形态第一次作了等次上的区分。而后三种形态都起于“充实之美”,所以孟子又说这种美是“若火之始燃,家之始达。”总之,孟子“充实之美”说是体现了中国传统美学将伦理与美结合的最初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