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四等人和驱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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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四等人和驱口

元建国初期,蒙古贵族无论在经济力量、人口数量上对汉族及其他一些民族来说都处劣势。蒙古族初入中原时野蛮落后的统治方式激起汉族为主的各族人民的反抗。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分化削弱反抗的力量,蒙古统治集团采取民族压迫的政策。最突出地表现在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把中国境内的人民分成四等,以示贵贱分明:“蒙古最贵”,属第一等,“色目次之”,属第二等。色目人是指西夏、回回、西域地区的人,这里是蒙古族最先征服的地区,色目上层是从中出过力的。一些留居中国的外国人也属色目人。“汉人又次之”,属第三等。汉人指包括契丹、女真在内的原金朝统治下的北方汉人。“南人最贱”,属第四等级。南人是指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各族人民,他们抵抗元朝最为激烈持久。忽必烈利用了南北之间的地方主义和宋金以来的长期隔阂,把汉人一分为二,并分属不同的等级,意在分化汉人。无论在官吏的任免升降、法律及科举方面四等人的待遇都是不同的。凡中央官吏皆由蒙古人担任,色目人任副职或行中书省事。其次是汉人,南人开始不予录用,后来为了拉拢南人上层安抚江南人民同时牵制北方汉人,忽必烈下令:“自今省部台院必参用南人”,但数量非常少。在军事上,“汉人、南人不得参与”。在地方,最高官吏达鲁花赤一般由蒙古人担任,色目人做同知、汉人做总管,同知、总管相互牵制,达鲁花赤从中控制。在法律上,四等人分属不同机构审理:蒙、色人犯罪归宗正府,汉、南人犯罪归有司。蒙古人杀死汉人不抵命,只罚出征和“烧埋银”了事,汉、南人打死蒙古人判死罪还要罚“烧埋银”五十两。还规定:蒙古人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地方基层组织里甲的甲主也用蒙古人。又禁止汉、南人聚众练武、集会,甚至集市贸易、夜间通行都严加限制。元朝的民族压迫政策使元代社会除阶级矛盾外始终存在着民族矛盾。元朝统治者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对南北汉族地主士大夫进行笼络,给予同于蒙古贵族的待遇,组成以蒙古贵族为核心的统治集团。这样,虽然蒙汉官员之间始终存在着民族隔阂,但在阶级利益上取得了一致。而许多蒙古族人民并未享受到统治民族的特权,同汉族劳动人民一样处在繁重的军役和租赋剥削之下。元朝的民族压迫政策是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双重性质的。

驱口,又称驱户、驱丁。是元代的一个特殊的阶层。陶宗仪在《辍耕录》中记:“今蒙古、色目之臧获,男曰奴、女曰婢、总曰驱口”。他们是归蒙古、色目贵族所有的战俘或“罪犯”。大都从事于农业生产和其他劳役。除对主人纳贡外还要按规定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租税,余下归自己所有。其地位属于封建关系中的农奴、少数沦为家内奴隶。元代法律规定驱口的地位与良人完全不同,通常不得与良人通婚。法律虽禁止买卖驱口,但在元上都、大都都有驱口买卖市场。对于驱口这一阶层身分性质的认识,史学界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是近似于奴隶的农奴,有人认为实际上就是奴隶。有人则从农业生产领域中具体考察驱口的性质如赵华富《关于元代从事耕作的“驱口”之身分问题》(《元史论丛》人民出版社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