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制
西晋初颁行的封建土地制度。屯田制废止后,西晋政府为了限制士族地主滥占农田,调整田租、户调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便乘平定东吴、统一全国的有利形势,于太康元年(280)颁布占田令。主要内容有两项。其一是品官占田之制。规定官僚地主各以贵贱占田,第一品占田不超过五十顷,以下每降一品递减五顷,至第九品可占田十顷。品官占田,须以拥有相应劳动力从事耕作为条件,故又辅以荫客之制,规定六品官以上可荫佃客三至五十户,衣食客三人;七品以下可荫佃客一至二户,衣食客一至二人。荫户、荫客都是私属身分,归主人驱使,不再负担国家徭役。其二是平民之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可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平民占田,须以承担赋税徭役为代价,故又辅以课田、户调之制。课田制规定丁男(十六至六十岁为正丁)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十三至十五岁或六十一至六十五岁为次丁)二十五亩,次丁女不课;每亩课田收租谷八升;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则交纳义米或算钱。户调制度规定丁男之户每年交纳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减纳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少数民族每户只纳賨布一丈至一匹。在占田制下,户调比曹魏时的自耕农增加了一半,田租增加了一倍;但与曹魏屯田制下的佃客相比,赋税负担则有所减轻。且占田不分年龄,而课田有及龄不及龄之别,占田额又高于课田额,这对鼓励垦辟荒土,扩大耕地面积,也有一定作用。关于占田与课田的关系,史学界有不同看法,唐长孺《西晋田制试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认为,课田数在占田数之内,占田数是允许保有土地的法律限额,未必都能占足,课田数是摊派租赋的实际定额,不管田地是否占足,都按此数征收;高志辛《西晋课田考释》(《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一辑,社会科学出版社)认为,课田数在占田数之外,课田(公田)由屯田转变而成,同占田(私田)是同时并行的两种土地制度。了解占田制问题,可参阅的材料主要有《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唐徐坚《初学记》卷二三引《晋故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