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赎刑——花钱赎罪》赏析
赎刑——花钱赎罪
【点睛之笔】
古代的刑法允许罪犯缴纳一定的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这种制度称为赎刑。
【经典解读】
赎刑起源于传说中的尧舜时代,《尚书·舜典》就有“金作赎刑”的记载。西周时期,被判为墨、劓、刖、宫、大辟等刑罚的人可以用金抵销。对于疑罪,也可以用赎刑。汉朝时将赎刑作为国家聚敛财富的手段,允许用纳钱、出缣、输作赎免刑罚。汉惠帝时令民买爵赎罪,买爵三十级就可以免除死罪。汉武帝时缴纳赎钱五十万可以减死罪一等,司马迁被处宫刑本可以用钱赎刑,但由于家庭贫困无法自赎。唐朝的赎刑制度更加完善。《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具有议、请、减,九品以上官员及七品以上官员的亲属,犯流放罪以下的,都可以用金钱赎罪。明代赎刑始分为收赎、纳赎、赎罪三种。清朝时,官员犯笞、杖、徒、流及杂死罪的都可以纳赎,老、幼、废疾及妇女犯罪,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缴纳赎金,以代刑罚,官员正妻、有财力的妇女以及过失杀人的在杖一百后余罪收赎。
历朝历代用于赎罪的财物不尽相同,汉代之前是用铜;汉时用以黄金计价的粟、缣(jiān)(细绢);晋、宋、齐用金、绢;北齐、北周用绢;唐、宋用铜、金以及牛马杂物;元用中统钞;明用钞、钱,间或纳米,甚至可用工作抵偿;清朝时用银。赎刑制度强调维护特权阶层的利益,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