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道德经·第三十六章·欲夺之,必固与之》翻译与解读
《老子道德经·第三十六章 欲夺之,必固与之》翻译与解读
将欲歙之,必固张之01。将欲弱之,必固强之02。将欲废之,必固兴之03。将欲夺之,必固与之04。是谓微明05。
柔弱胜刚强06。
鱼不可脱于渊07,国之利器不可示人08。
今 译
若想收敛他,必先扩张他。若想削弱他,必先增强他。若想废除他,必先举任他。若想夺取他,必先给予他。这就叫幽晦而不明显的道理。
柔能胜刚,弱能胜强。
鱼儿不能脱离深渊,国家利器不能示人。
评 议
本章表现了“后发制人”的思想。本章三节,皆从不同角度表现此种制敌取胜的谋略。
(一)第一节,非常明确地表现老子“后发制人”的策略,即:“欲歙之”,则必先扩张他;“欲弱之”,则必先增强他;“欲废之”,则必先举任他;“欲夺之”,则必先给予他。此乃即欲擒先纵的谋略,蕴含有深邃的辩证哲理。有的学者认为,这里表现了矛盾相互转化的发展规律。此种看法失于准确。这与“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表现矛盾相互转化的规律不同。
(二)第二节“柔弱胜刚强”,亦含有“知其雄,守其雌”、“知其白,守其黑”的内涵。即表现老子“后发制人”的战略思想。
(三)第三节:“鱼不可脱于渊,国之利器不可示人。”韩非《喻老》篇曰:“势重者,人君之渊也……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说得过于宽泛,让人摸不着头脑。元代吴澄已经识破此章的庐山真面目,他说:“鱼脱于渊,见其易制而为人所取。国之利器以示人,人见其为利,且将效之,或求过之,而我之利者不足以为利矣。不脱于渊,不以示人,则不可测知,所谓‘微明’矣。”(《道德真经吴澄注》)他又说:“此章主意在第二节,‘柔胜刚,弱胜强’六字。其第一节,谓欲与人相反也。第三节,谓欲使人不可测知也。”(同上)
但是,对于老子此章的主旨何在,古来就有不同看法。例如唐代的董思靖、明代大释憨山德清即认为此章表现老子物极必反的矛盾相互转化的哲学思想。援引如下,供读者参考。
董思靖曰:“夫张极必歙,与甚必夺,理之必然。所谓‘必固’云者,犹言物之将歙,必是本来已张,然后歙者随之。此消息盈虚相因之理也。其机虽甚微隐而理实明者。”(《道德真经集解》)
德清曰:“此言物势之自然而人不能察,天下之物势极则反。譬夫日之将昃,必盛赫;月之将缺,必极盈;灯之将灭,必炽明;斯皆物势之自然也。故张者,歙之象;固强者,弱之萌也;固兴者,废之机也;固与之,夺之兆也。天时人事,物理自然。第人所遇而不测识,故曰‘微明’。”(《老子道德经解》)
为何世人会误解老子此章是讲物极必反的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呢?老子主张顺应自然,“无为而治”,但并不等于老子论说所有问题,都是在表现无为而治的思想。譬如老子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以正治国,以奇用兵;治大国者,若烹小鲜;治人事天莫若啬等等,都表现了老子积极有为的思想。这正是老子有为与无为思想的矛盾所在。治老学者未能看透老子存在“有为”与“无为”的不能自圆其说之处,所以才会在研究《老子》时往往产生一些错误的看法。《老子》之为“玄学”,治老学者出现错误的看法并不奇怪。
注释
01 歙:同“翕”,傅奕本作“翕”。《说文解字》:“歙,缩鼻也。”陆德明《经典释文》曰:“歙,敛也。”即收敛之意。 固:古代与“故”通用,故意也。或谓读“姑”,姑且也,非是。两句:谓若想收敛他,必先扩张他。
02 “将欲”两句:谓若想削弱他,必先增强他。
03 兴:河上公本、王弼本、傅奕本皆作“兴”。帛书甲乙本作“与”,繁体“興”与“與”,形近而误。两句:谓若想废除他,必先举任他。
04 夺:一作“取”,误。与:各本皆作“与”,而帛书甲乙本作“予”,古代二字通用,作“与”为佳。两句:谓若想夺取之,必先给予他。
05 微明:林希逸曰:“微,犹晦也,言虽微而易甚明也。”按:或谓幽晦不甚明,亦可。
06 柔弱胜刚强:傅奕本作“柔之胜刚,弱之胜强”。林希逸曰:“但能柔弱,必可以胜刚强。此亦守雌守黑之意。”
07 鱼不可脱于渊:王弼曰:“鱼脱于渊,则必见失矣。”林希逸曰:“渊,喻道也。鱼,喻人也。人之不能外于道,犹鱼之不能脱于渊也。”
08 利器:王弼曰:“利器,利国之器也。”
林希逸曰:“国之利器,若以示人,盗贼之招也。道之为用,在我若自眩露而以求胜于物,亦犹以国之利器而示人也。”
吴澄曰:“鱼脱于渊,见其易制而为人所取。国之利器以示人,人见其为利,且将效之,或求过之,而我之利者不足以为利矣。不脱于渊,不以示人,则不可测知,所谓‘微明’矣。”按吴澄的解读,最符合老子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