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项目合作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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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项目合作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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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作保密协议篇一

乙方:____, 住所地:____。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 ”项目中进行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____

(1)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双方就已知晓的;

(2)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3)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4)双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5)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双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6)双方中的一方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1、双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另一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有关的一切权利,双方妥善保存。

3、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 ”项目中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为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经营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书面同意。该披露信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6、若双方中的一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一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并应立即将对方的保密资料归还给对方,或根据对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该一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7、如果双方中的一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该一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对方予以通报,以便对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法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对方承担。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双方任何有关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

1、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归属。

1、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4、任何一方违反本保密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差旅费、合理的外部律师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在每一单独订立合同的项目终止之后,协议所涉及的双方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双方所作的复印件均需严格保密,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双方无义务保证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无义务承担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双方应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

4、双方中的一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扣押或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该一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对方应给予赔偿或补偿;该一方对第三方任何合理赔偿或补偿,对方应给予补偿,但该一方错误地使用该保密信息的除外。

5、双方都承认,如有违本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并承诺:____双方可以向法院或有关的部门申请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偿权。

6、一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或没有行使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并不构成该方将来履行该规定或其他规定、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的放弃。

7、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本协议自本协议文首载明的日期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双方中的一方提前九十(90)天发出书面通知给对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但是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对于在本协议终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义务将不受影响,而将继续有效,继续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议均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双方法律文书送达地址:____

甲方地址:____

乙方地址:____

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____ 乙方代表:____

签字:____ 签字:____

姓名:____ 姓名:____

日期:____ 年 月 日 日期:____ 年 月 日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篇二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鉴于甲方处于新项目开发期,涉及甲方拥有的新商业模式和新专有技术的商业秘密。甲方委托乙方具体承担甲方创新技术中部分内容的组合集成与制造,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为了开展工作需相互交流相关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为保证交流后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不被泄漏且不发生侵权滥用,特签订本协议。

一、各方对对方以各种方式提供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不向第三方泄漏(因业务开展需要双方同意向第三方泄漏的除外)。

二、通过交流,各方在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所获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其延伸题材进行经营活动。也不与第三方进行涉密题材的合作或相互利用性经营活动。

三、本协议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的载体形式如下:书面文件:经双方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的并注有:“保密协议(洁号)涉密资料”的书面资料。电子邮件:发出方在发出文件上注有保密协议(洁号)涉密资料”的邮件资料。接收方须在接到的邮件上加注“同意本文件为保密协议(洁号)涉密资料”并返回的邮件资料。录音资料:含有,甲方:“我是甲方代表,上述关于,关于的录音内容是我方与方商业、技术秘密内容交流过实的录音,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乙方:“我是乙方代表,上述关于,关于的录音内容是我方与方商业、技术秘密内容的交流过实的.的录音,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录音内容的录音资料。

四、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若违法了上述一、二条约定,需向对方赔款100万元整,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给对方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的1.5倍赔偿对方。

五、若出现违约纠纷可向深圳市起诉。

六、本协议有效期为x年。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以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有关事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工作地点:,该地点是甲方直接管理单位。

第二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行业规定和职业操守,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不允许做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乙方第一个月与最后一个月工资将在离职半年后,甲方将自动打至乙方账号;

第五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半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岗位工作,否则扣除2个月工资,并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保密内容:以下为甲、乙双方约定的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客户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所有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工程设计图、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业技术、科研成果。

5.甲方的产品秘密,包括公司各种产品。

6.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第七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执行采购工作岗位的保密要求:

1.遵守公司采购制度和岗位职业道德;

2.不得泄露供应商的资料和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物品采购量及采购渠道;

3.定期接受财务核查。

第八条:乙方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期前和劳动合同履行中甲方已有的或产生的商业秘密属于保密范围。

第九条: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由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密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不损害甲方利益;

第十一条: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并扣发一千元的薪酬,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并扣发相应薪酬,诉至追加经济损失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在劳动合同履行结束后,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保留诉至追求其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再次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篇四

甲方:xxxx

乙方:xxxx

地址:x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电话:xxxx

传真:xxxx

传真:xxxx

鉴于:

甲乙双方谋求开展“xxx”改制项目合作(以下简称“项目”);双方同意在该项目的前期商谈、接触以及将来可能达成的合作中,向对方提供与该项目合作有关的信息;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所获悉的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据此,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协商,特签订协议如下:

1.本协议中,披露信息的一方称“披露方”,接受信息的一方称“接受方”;

2.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在项目的沟通、交流的过程中,披露方直接或间接或由他人代表披露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或以电子档、样品、本、计算机程序或其他形式)向接受方或者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实体、个人披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

3.上述“保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技术信息(含技术、诀窍、设计、配方、调研结果、开发方法、生产方法、制造流程等);财务信息(含收入、成本、利润、销售、定价、原材料价格、劳务报酬、支出费用等);管理信息(含市场策略、经营管理流程、交易手段,供货商、职员、客户和潜在客户的'名单,与供货商、职员、客户、潜在客户进行的谈判和商业合同,披露方内部报告办法,技术或商业数据档案库和图例,软件程序);其他披露方未对外公开的,与其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相关的或包括上述内容的有形或无形的信息,以及披露方从第三方获得的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4.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在本协议生效日或之后成为公众所知(非因接受方的过错)的信息;

(2)接受方确实没有使用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3)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且该等获得并未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任何一方与该等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4)接受方应法院或其它司法、行政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而披露的信息,在该种情况发生时,接受方应在3日内向披露方发出通知以做出必要说明,以便于披露方采取补救措施。除此以外,接收方应当尽力促使该等被披露信息获得最大程度的保密待遇;

(5)接受方事先征得披露方书面同意而披露的信息。

1.接受方获取的“保密信息”仅用于本协议项目,且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得有损披露方利益。

2.接受方承诺不受时间限制地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接受方的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或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为雇员、顾问)为本协议项目而必要了解“保密信息”的除外;但接受方承诺将告知其雇员、顾问“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保证他们遵守本协议关于不披露义务的规定。

3.接受方承诺为其任何雇员、顾问以及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实体、个人违反本协议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4.如双方未就本协议项目达成一致,或披露方要求接受方返还或清除“保密信息”的,则接受方应自披露方要求之日起三日内,向其返还所有置于自己或其雇员、顾问以及其他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实体、个人控制之下的所有含有“保密信息”的载体,或清除由接收方自己或其雇员、顾问以及其他代表接收方的任何实体、个人接收到的所有含有“保密信息”的件、档的原件或复制件。除此以外,接收方应当向披露方出具一份证明其已按照上述规定完成返还或清除义务的书面件。

1.根据接收方的合理要求,披露方应及时地提供在任何重大方面为有效完整的件资料。但是披露方及其任何董事、经理、雇员、会计师、顾问、律师或其他代理,不论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均不对“保密信息”的正确和完整作出正式的描述或保证;也不对使用该“保密信息”的接受方或其他任何人承担责任;只有当披露方在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作出陈述或保证,方具法律效力。

2.双方确认,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与本协议签署、履行有关的任何权利均不构成自动放弃该权利,单一或部分行使权利不影响以后行使该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

3.本协议的签署,并不表示一方将其商标、专利、版权、技术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进行所有权转移或授予另一方使用。

4.披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有形的和电脑化的复制件、电子版或以任何其他媒介呈现的版本、概述摘要)始终归披露方所有,接收方不享有任何所有权、知识产权或解释权;在遵守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下,接受方对保密信息只有使用权。

1.本协议签署、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协商解决。当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时,协商应当立即进行。如果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90日内仍无法得到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依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接受方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均视为违约。

2.接收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对披露方可证明的损失做出补偿并保证披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费用(包括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及执行该补偿的费用)或责任:(1)接收方在本项目之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2)接收方未经许可而披露保密信息;或(3)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此外,如以资金补偿不足够补救由于违反本协议规定给披露方造成的损害,披露方将有权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其它补救措施。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长期有效,直至双方全部保密信息事实上已合法公开。

3.如双方就本协议首“鉴于”条款中所述的合作项目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本协议将作为该协议的附件。

甲方:xxxx

(印章)

乙方:xxxx

(印章)

授权代表(姓名):xxxx

授权代表(姓名):xxxx

职务:xxxxx

职务:xxxxx

签字:xxxxx

签字:xxxxx

时间:xx年xx月xx日

时间:xx年xx月xx日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篇五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项目洽谈及开展合作过程中,会相互披露若干专有、秘密或保密的信息,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披露方及披露方关联公司的(1)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所有协议、往来传真或邮件;(2)著作权作品登记申请资料和文件、客户资料、产品、商业计划、行销信息、投资信息、财务状况、图纸、技术决窍、计算机程序、研究及其他资料,以及任何由接收方和/或其代表根据该等信息编制的或其所编制的与该等信息有关的资料、任何包括该等信息或全部或部分依据该等信息而形成的资料;(3)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4)其他尽到审慎义务的人判断应予保密的信息。

1.2“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基于本协议,甲乙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披露方”,也有可能成为“接收方”。

1.3“披露”,包括但不仅限于(1)披露方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收方和/或其代表;(2)接收方从披露方处获取,而不论是否基于项目合作目的。

1.4“关联公司”,指通过一个或者多个中介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该特定主体、或者被该特定主体控制、或者与该特定主体共同处于他人控制之下的任何主体。对某一主体的“控制”意指依据合同或者其他形式通过拥有附带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其他含有表决权的所有者权益而取得或者指挥该主体之管理和政策制定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权力,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且不限于前句中的规定。

1.5“代表”,指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律师、事务律师、会计师、咨询人、合作单位以及其他代表人。

2.1接收方确认保密信息乃属于披露方的有价值的、专门的和特殊的资产。

接收方承诺须采取不低于保护其本身的专有、秘密或保密信息的谨慎标准保护和维持所有保密信息的保密性。特别是,接收方同意在未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除本项目专业服务所要求外概不会因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纵有上述规定,披露方同意在需要知道该等信息的情况下以及为了实施、评估、磋商或咨询项目,接收方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接收方代表,但接收方须督促其代表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2接收方同意,(1)接收方(2)督促其代表,在未获得披露方明确的'事先书面同意前,概不会就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地运用、采用、利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2.3双方在此同意,如果任何一方得知保密信息泄露,双方应在不损害其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尽快商讨处理该等情况的方式。

3.1根据本协议须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3.11接收方或其代表在披露方披露前已经合法拥有的信息;

3.12并非由于本协议项下未获授权的披露行为或本协议的违反而属于或成为公众可获得的信息;

3.13接收方独立开发而成的信息(以保密信息为基础者除外);

3.14对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披露或传达给接收方的信息或者接收方自该等第三人处获得的信息。

3.2接收方为履行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各自称为“政府机构”)做出的要求或命令而披露的信息。但在此等情况下,接收方于做出该等披露前,应当:(1)通知披露方其收到了此种要求或命令,以及有关该要求或命令的条件和具体情况;(2)就可以采取的拒绝该要求/命令或者缩小该命令/要求披露范围的合理措施,与对方进行协商,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披露方采取上述合理措施;(3)与披露方合作,以取得某一裁定或者其他可靠之保证,以确保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如被要求或命令提供的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接收方及其代表仍须遵守本协议之保密约定。

3.3为办理著作权登记事宜,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文件,无论是否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也无论是否被成功授予著作权登记证书,均不影响申请资料和文件的保密性,乙方均应予以保密。

接收方确认披露方的一切保密信息均为披露方所有的财产;而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视为向接收方授予任何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接收方应尽合理努力保证接收方及其代表不会对于有关保密信息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申请专利权或注册商标、著作权登记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

披露方可于任何时间要求接收方将保密信息及任何副本交还或销毁,并要求接收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表示在作出交还及销毁后,未故意直接或间接将任何保密信息或其副本保留在其占有或控制范围内。接收方须于接获上述要求后7日内履行任何该等要求。

接收方同意,基于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将自保密信息向其披露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止。

接收方同意,违反本协议条款的约定,将选择下述==款约定承担责任:

(1)赔偿披露方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披露方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名誉损失、律师费、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

(2)向披露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金。

9、可分割性

倘本协议有任何一个条款或多个条款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概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本协议其余的条款在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依然完全有效并可被执行而且须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按照其原来的条款及意向予以履行。

10、其他规定

10.1除非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否则任何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修订、解释或豁免概属无效。

10.2任何一方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一方对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或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排除该方可进一步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行使任何其他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

10.3各段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添加,概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义或解释。

10.4本协议所载为双方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而订立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做出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

10.5本协议及双方在本协议下的行为须受中国法律约束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此承认中国法院具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0.5本协议规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须以书面做出或发出,并须以专人送递,或以保证邮件或挂号邮件方式寄发或以传真(均要求回执)方式发出,寄往本协议页首所列的双方的地址或有关一方通知指明的其他地址。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即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篇六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甲乙双方拟就 事项进行商务谈判或合作,双方在合作洽谈或合同履约期间,均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且任何一方均承认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资料将会损害对方的利益。因此,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且双方同意,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同样适用于其员工、其授权的代表及其聘请的顾问。

(一)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是指: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书面、电子文档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及其关联企业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不可随时得到的各类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含潜在客户)信息、合作方信息、项目资料、技术资料、财务状况、交易信息、产品信息、产品设计及研发策略、预测信息、战略规划、市场策略、营销方法、培训资料、资产状况、融资及对外投资情况、企业股东及内部组织结构、重大决议及其他内部文件、各类合同及协议、未决诉讼,和涉及任何一方的其他信息,均视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资料”。该“保密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其他保密资料。双方认可,本协议的签署即视为各方对上述信息已采取保密措施。

(二)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

1、在披露前或披露时,已经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信息;

2、在任何一方向接收方披露相关信息前,接收方已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知悉该信息,且该信息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

3、信息提供方书面同意对外公开的信息;

4、由信息接收方自行开发,且没有参照或使用另一方保密信息的任何其他信息;

5、信息接收方或其授权代表应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应及时通知信息提供方,并保证仅向上述机构提供这些信息。

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对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 年。若保密资料非由于信息接收方的原因而进入公众领域成为公开信息,则该保密资料的保密期限以 年期限届满或成为公开信息中时间较早者为准,但尚未进入公众领域的保密资料不在此限。

(一)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信息提供方和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或其代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所必须的。

(三)双方均须把对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工作需要而必须接触保密资料的双方授权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内。

(四)除经过信息提供方的书面同意而必须进行披露外,信息接收方不得将含有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以复印、传真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

(五)甲乙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停止本协议指定的项目,或该项目因任何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信息接收方均应立即停止使用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或利益相关者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六)在信息提供方要求时,信息接收方应于15天内将信息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所有载体(包括所有的复制件)返还给信息提供方或予以销毁,具体方式由信息提供方决定。但对信息接收方制作的分析、编选、调研或其它材料中所涉及的保密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需由信息接收方保存留痕的,由信息接收方自行保存。在此情况下,本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对信息接收方仍然适用。

(七)甲乙双方将以不低于其对己方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信息提供方向信息接收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属于信息提供方的财产。信息提供方在本协议项下仅授予信息接收方为项目工作的目的而查阅和使用该等保密信息的权利。任何一方向对方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其向对方转让或授予其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益,也不构成其向对方转让或授予其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一)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二)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或合作期满后,在参加与本协议指定项目有关的司法程序时,合理使用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

(三)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在向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提交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合理、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资料。

(一)如信息接收方未按本协议各条所述义务保密、引用保密信息牟利或违反本协议其他规定并因以上行为导致信息提供方遭受损失,信息接收方应向信息提供方赔偿其经济损失。若信息提供方认为,仅采取损害赔偿的补救措施不足以弥补其全部损失,则提供方有权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二)在双方合作洽谈或合同履行期内,因对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受害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单方解除与违约方的合作、合同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作、合同关系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合同损失赔偿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三)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1、受害方因此而遭受的商业利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润的损失、技术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2、受害方为处理违约行为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害方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支付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本协议受中国法院管辖、依中国法律解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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