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家安全教育范文(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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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家安全教育范文(精选五篇)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习国家安全教育范文(精选五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学习国家安全教育

一、教育宣传活动背景

2024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第二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安全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有关文件会议要求,系统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战略思想内容,彰显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指导意义和推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加大对《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近期全国各地组织开展了“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主题宣传活动。

决胜负者,长于布局;知天下者,善谋大势。早在20XX年4月,习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就强调指出,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20XX年4月15日,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主席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他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关于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有两则事例让人印象深刻:

一是20XX年5月,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国家安全政策委员会在江苏省南通市为如东高级中学和栟茶高级中学“国家安全教育示范基地”授牌。这是我国首次在中学建立“国家安全教育示范基地”;

二是2024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做大做强正面宣传,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加强国家观和民族团结教育,管好导向、管好阵地、管好队伍,坚决抵御敌对势力渗透,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古语曰:“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历史证明,一个国家安全意识缺失的民族,只能被动挨打,遑论实现发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设立,将有助于全体公民认清国家安全形势、增强危机忧患意识、树立国家安全观念。

二、教育宣传活动知识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24年7月1日表决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1、什么是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2、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个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3、为什么把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为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4、新的国家安全法对军事安全做了哪些规定?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5、开展国家安全立法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吗?

1947年,美国时任总统杜鲁门签署了《国家安全法》,世人熟知的五角大楼、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局等机构都是这部法律的产物。

英国则更早。英国在1911年就发布过一部《反间谍》的成文法,1989年又发布了一部《政府保密法》。“9·11”事件后,英国在10年内连出了4部与反恐和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

法国、德国、葡萄牙等国也专门把国家安全写进了该国的《刑法典》。

6、国外如何开展国家安全教育?

1)美国

专门制定了《国家安全法》《普通军训与兵役法》《国家安全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国家安全教育提供了组织、人力、物力保障。

2)俄罗斯

通过法律规定,20至70岁的公民,均需接受法定的国防教育,同时还规定,16至60岁的男性和16至55岁的女性,均需接受民防义务训练,对大中学校的学生,则根据《宪法》把国家安全教育和训练列为正式课程,并把军训成绩记入学分。

3)英国

从2011年开始所有中小学日常全面实行“绿十字互联网安全守则”教育,以提升学生的网络分辨能力和抗诱惑力,暑期则组织参观军营等夏令营活动,以引起中学生对国家安全保卫工作的兴趣,增强学生的防患意识,吸引青年学生参军。

4)德国

学校没有专门开设国防教育课程,但会定期邀请德军派人到校介绍国家安全情况,与学生讨论有关问题。

5)瑞士

在各地普遍成立军官与士兵协会、公民协会、射击协会等官方或半官方的国家安全教育机构,同时,编发《民防手册》,从小孩到老人都人手一册,做到人人皆知。

6)日本

日本是一个岛国,且多发地震,各地常以资源匮乏、防御困难等因素为背景,组织防灾抗灾教育和能源紧张演练活动,培养国民的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

7)以色列

行军教育是以色列国家安全教育的特色之一。公民从小学开始,学校就组织“用脚去认识以色列”的活动,通过这种融合历史传统的爱国主义和国防教育形式不断增强民族凝聚力。

7、专家如何评说亮点特色?

亮点1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国家安全法

“与传统的安全观不同,新的国家安全观还包括非传统领域的安全,目标是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国防zd司司长吴浩说,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我国制定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国家安全法涵盖了国家安全各个领域的内容,很多都是原则性规定,重点解决国家安全各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亟待立法填补空白的问题,同时为今后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预留了空间。

亮点2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新国安法强调,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该法同时明确,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等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中国zd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我国早已有经济安全审查监管这一制度,比如进出口贸易等都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贸易风险。比如我国制定核出口管制条例,就明确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这也是履行国际义务、维护世界和平的举措。此次通过法律重申这一安全制度,为以后修改、完善经济安全审查措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亮点3确保文化安全

法律明确,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文化安全属于国家安全观中的非传统领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认为,文化安全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强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也是指中华文化的安全,中华文化是人类共同的文化财产,不能被西方文化所取代。

李忠说,我们的文化安全既不是文化锁国、限制言论自由,也不是我们不再对其他国家开展文化交流,我们要继续开展平等对话,在这个过程中丰富中华文明,给全人类做贡献。

亮点4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

新的国安法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并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这部法第一次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这一概念,这可以理解为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延伸和反映。”王振民说,这个原则既是我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也是参与网络国际治理合作应该坚持的原则。

亮点5为太空等领域国家安全提供法律支撑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国家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不少人认为太空、深海和极地这些“战略xq域”有着现实和潜在的重大国家利益,也面临着国家安全威胁和挑战,应当将维护这些领域的安全任务纳入国家安全法。

为此,新的国安法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马怀德说,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极地等领域开展科考、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有利于人类的发展。事实上这些领域不属于任何一国,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

【篇二】学习国家安全教育

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各地国家安全教育活动正广泛展开。全社会对国家安全的热切关注和积极响应有力证明,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国家安全始终是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稳”最“实”的基石。维护国家安全须臾不可放松,更需汇聚全民力量。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历史一再启示我们,没有意识到风险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越是前景光明,越是要增强忧患意识。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所覆盖的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安全风险挑战前所未有。任何一个领域出现安全问题,都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到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乃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备豫不虞,为国常道”,我们将每年的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就是为了提醒人们认清国家安全形势、增强危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国家安全观念。

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没有人是“局外人”和“旁观者”,提升全民意识、动员全民力量、凝聚全民共识才是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的“铜墙铁壁”。几年来,从繁华都市到边境村寨,从校园课堂到社区街道,从各级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各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国家安全知识普及和交流,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渐入佳境,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国家安全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全社会国家安全意识水平得到极大提升,全民国家安全责任显著增强。下一步,还要推动国家安全教育工作向深里去、向实里去,进一步筑牢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

更好集全民之智、举全民之力维护国家安全,思想上要真重视、行动上要真落实、举措上要真见效。要抓住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个开展工作的好契机,推动国家安全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将国家安全的知识变成人人必备的常识,融入日常生活;要密切跟踪国家安全领域的新动向新态势,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经验和典型案例,帮助群众明确什么事可为、什么事不可为、什么事需防范;要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创新表达方式和传播手段,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国家安全的红利,让每个人都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共同构筑护卫国家安全的“万里长城”。

【篇三】学习国家安全教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条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篇四】学习国家安全教育

国家安全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惟独国家安全了,我们才干更好的生活。国防是国家安全的有力保障,我们此刻的主要任务是学好科学文化知识,增强国防观念。有了丰富的知识,我们才干够制造出世界上一流的武器装备,更好的保护国家不受侵害更好的维护世界和平。

通过国家安全教育课,我联想到此次的疫情,因为有了无私奉献的逆行者们,才将疫情的危害降低,维护了国家安全。相信他们选择所处职业的时候也没有想到会有报效祖国的一天,但国家需要他们的时候,他们能够用自己的所学去捍卫国家的安全。所以,作为国家的一份子,我们能做的就是逐渐充实自己的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没有国家安全,哪有人民的幸福安康?国家安全实际上就是最大的民生福祉。对仅知道“皮毛”的民众来说,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教育,不能仅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一天,而是应该天天都要绷紧“国家安全”这根弦,以防患于未然。

天下虽安,忘战必危。过去一讲国家安全,就是指边境疆土,此刻看,还要环绕国家利益这一更高层次来熟悉国家安全。当今世界,国家安全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军事问题。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国防和国家安全观念,已不能完全满足科学技术含量急剧增加的信息化战争的需要。因此,顺应时代变革更新国家安全观念成为时代所需。

【篇五】学习国家安全教育

国家安全的理论有温度。国家安全的理论知识完善,让我构建了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思维体系。知道了我国的总体国家安全体系与时俱进,涵盖的范围广。还有新形势下的国家安全风险,如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生物安全(重大疫情如:2024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等。

在这次讲课中重点提到了新冠肺炎疫情。对面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这也严重的危及了国家安全。从2024年度1月7日确认致病原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开始,紧接着呈现首个死亡病例,号召全民戴口罩,再到武汉封城等等,到今天火神山医院治愈最后七名患者出院。整整经历三个多月的疫情,对我国的不同行业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最严重的是文化休闲及旅游业,损失超过5000亿元。还有疫情后的中国国际政治环境的变化,疫情的爆发让各国左派政治势力都在呼吁“供应链回流”,我国外企撤离风险大幅提升,威胁我国社会稳定。

做好小我,方能成全大我。我们在这次疫情中,也学到了很多,在院士的讲课中也给我们提了建议。首先,利用假期丰富自我,做好心理调控。自疫情起,我们大学生也开始上网课,云课堂学习,宅在家的日子也不忘充实自我。还有提升辨别信息的能力坚定不造谣不信谣,听中央指挥,科学防控,并安抚身边的人。作为大学生更应该关怀国家大事,增强自身本领,积极对社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