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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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关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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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给谁篇一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第四条 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条 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 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第七条 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条 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 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做到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第十三条 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第三条 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检验合格后拟出厂的成品仓库的产品中抽取;经销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或其仓库内抽取。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抽取,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同时抽取,抽样时应有行政相对人的代表在场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五条 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样单,抽样者和行政相对人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抽样单上“送样方式”一栏必须按抽样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方式填写。

第六条 抽样人员要对抽取的样品于抽样现场加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共同签字认可。待封条干了后方可离开现场。检验用的样品由抽样人带回,难以携带的,由被抽单位按规定时限送达指定地点,复验用的样品存放于被检单位。

第八条 检验过的样品,除已损耗或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厂、销售的外,执法人员应在送达检验报告后的15日后退还样品。对于不准出厂、销售的样品,在对产(商)品作出处理意见后,和予以处理的产(商)品一并进行处理。不属违法的产(商)品,存放与被检单位的复验用样品应及时启封。

第九条 执法单位和承检单位应对样品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使样品丢失、难以检验及应退还的难以退还,其有关人员应承担样品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样品的抽取、保管及检验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应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给谁篇二

(2024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46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专门承办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审定行政复议的工作规则、制度和程序;

(二)研究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研究、解决行政复议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具体指导和监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根据本规定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配备必需的行政复议人员及办案设施,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受 理

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

通知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职责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是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结果书面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章 审 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与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送本机构分管部领导审签,加盖国土资源部印章。具体行政行为由几个机构共同承办的,由主办机构负责提出书面答复,其他机构协助办理。

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提出书面答复,经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应当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

(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五)作出答复的日期。

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了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者证据的。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出示证件,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应当在场。

第十八条 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征求本行政复议机关相关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审查会。

审查会由行政复议机构主持,相关机构应当派人参加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当事人参加审查会应当出示证件,可以陈述、质证和申辩。

审查会可以制作审查笔录和评议笔录,审查笔录应当交参加审查会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评议笔录应当交评议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人必须参加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当事人一方超过3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主持,听证员由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和相关机构人员组成。听证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二)当事人陈述;

(三)当事人质证;

(四)当事人辩论;

(五)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

(四)案由;

(五)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依法中止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第四章 决 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本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可以提交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委员会审定。

(五)被申请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六)第三人答复的理由和依据;

(七)行政复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八)行政复议结论和依据;

(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确定1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构协助办理;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弓1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应诉。

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行政诉讼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确定l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复议机构协助办理。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

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十二条 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未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登记或者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其他机构未按本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机构末按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答复和确定代理人的,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

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未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参加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各项评优活动。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给谁篇三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机关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所附送的证据材料:……(写明证据名称)共______件,请予发还。

此致

__________(复议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给谁篇四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__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于20__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__b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厂区有东门路口和南门路口,两个路口相距约五百米。

南门路口是个十字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和一个“门”型人行天桥,路中间还安装有隔离拦栅。

发生事故的富士康东门路口是个“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没有过街设施,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更没有交通信号灯,在路口南端十多米处就没装隔离带了。该路口唯一的交通标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离带终结处树立有两根引导人们谨慎横道的横道指引桩。

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与南门路口是两个不同的路口,不能混为一谈。东门路口没有人行过街设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树有两根允许行人横道的横道指引桩。申请人当时就是遵从横道指引桩指示、对着指引桩由东住西横道时被被申请人疾驶而来的小车撞伤的。

在东门丁字路口东西两则日夜有的士、私家车、“蓝牌”车和多条线路的公交车停靠,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人在申请人横道处横过道路到对面搭车。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伟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__年3月某日9时40分许,在龙华东环二路富士康东门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被申请人徐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被申请人徐某某在驾车通过交叉路口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依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队作出的第20__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贵局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请人:贾某某

20__年3月28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给谁篇五

第 9 号

现发布《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卫生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应诉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二)对卫生部直接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

(四)国务院指定管辖的复议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卫生部受理的复议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卫生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一)对卫生部部门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服的;

(二)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卫生行政机关仲裁、调解或者处理的民事纠纷不服的;

(四)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以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四)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六)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要求卫生部办理的事项;

(九)组织和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

(十)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

(十一)承担部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协同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本司局主管业务范围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日期;

(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

(三)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负责接待的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卫生部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一)主要事实不清,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到卫生部当面说明问题或情况;

(三)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或书面复议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二)答辩的理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五)具体的请求;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一)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的;

(二)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

第十三条 复议人员调查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卫生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内容和要求,受委托的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并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向卫生部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理情况,向部长提出复议决定的建议:

(四)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卫生部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复议决定中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的决定。

第十七条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提交卫生部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八条 复议决定书由部长签发,加盖卫生部fp章,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按法律规定执行。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法定期限的,应当经部领导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卫生部送达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二十条 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文书立卷归档。

(一)该规定是卫生部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卫生部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应诉程序:

(一)确定应诉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有关司局推荐由部长决定委托出庭应诉的代理人。

(二)办理委托手续。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部长的决定,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

(三)准备答辩状。对部有关司局以卫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引起的诉讼,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答辩状,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一并送行政复议办公室,经审核后,送部长批准。

对部有关司局以卫生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适用上款。

(四)对经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起草答辩状,送部长签发。

(五)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目起l0日内,将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参与人应将案件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10日内立卷归档。

(二)逾期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状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出庭应诉严重失职的。

第二十五条 复议人员失职、衔私舞弊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由卫生部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卫生部办公厅发布的《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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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给谁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我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

第三条被复议或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科室、事业单位应派遣1至2名工作人员组成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的责任小组(简称责任组,下同),承担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和应诉工作。

第四条局法制工作小组(简称法制组,下同)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庭审准备

第五条责任组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1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书副本复印件报送法制组。

第六条责任组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的5日内向法制组提交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针对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根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整理。

第七条法制组接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并在2日内将初审意见予以反馈。责任组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辩书并及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法制组将初审修改后的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局长审批,形成正式文本,由责任组在法定答辩时间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第八条行政复议答辩或行政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由责任组成员担任,法制组予以配合。

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聘请专职律师的,由责任组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局长同意后聘请。

(一)责任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报局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

(二)上级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三章应诉及执行

细致地做好出庭答辩准备工作,按时出庭答辩,并及时向局领导及法制组报告庭审情况。

第十一条上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后,责任组及法制组应及时将结果报告局领导,并由责任组及相关部门做好决定或判决的执行工作。

(一)决定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四)决定变更的,责任部门应按复议机关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

(一)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四)判决变更的,责任部门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决定

行使职权;

(五)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责任部门会同法制组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报请局领导批准,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行使职权。

第四章归档总结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案卷材料应在结案后15日内由责任组完成整理工作,并移交法制组审核归档。

第十五条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问题或瑕疵,应及时总结、认真整改,采取相应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以上1日、2日、5日均指工作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给谁篇七

一、行政复议案件基本情况 1.复议机关案件受理情况

今年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62件,其中,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88件,占受理总数的54.3%;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受理7件,占4.3%;县(区)政府受理53件,占32.7%;县(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受理14件,占8.6%。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情况

今年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是公民的138件,占85.1%;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24件,占14.9%。

在162件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市政府部门的80件,占49.4%;被申请人是(县)区政府部门的48件,占29.6%;被申请人是县区政府的7件,占4.3%;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的27件,占16.6%。

3、申请事项分类情况

162件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复议事项为行政处罚的共计92件,占总数的56.7%。其中行政拘留25件,行政罚款57件,其他10件。申请事项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共计15件,占总数的9.2%;申请事项为行政确权的29件,占17.9%;申请复议为行政确认的20件,占12.3%;申请事项为行政许可的2件,占1.2%。

4、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况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148件,未审结14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99件,占61.1%;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其违法的5件,占3.0%;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1件,占0.6%;调解的5件,占3.0%;终止的38件(其中达成和解协议的3件,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17件,被申请人改变后撤回申请的18件),占23.4%。

二、行政应诉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案件受理情况

2010年,市级政府部门为被告参加行政应诉的14件,占受理总数37%,与去年同期相比(63%)明显下降。其中市公安局2件,人社局10件。县级政府部门为被告的16件,占受理总数42%,其中县公安局10件,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各1件,城建拆迁4件;乡镇政府为被告的8件(桓仁镇政府),占受理总数21%,与去年同期(29%)相比有所下降。

3.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在38件诉讼案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12件,占受理总数的占32%;行政确认的12件,占受理总数的32%;行政确权的8件,占受理总数的21%;行政强拆决定2件,占受理总数的5%;其他类2件,占受理总数的5%。

受理的38件诉讼案件已全部审结。判决维持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24件,占63.2%;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件,占2.6%;判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7件,占18.4%;经法院协调及行政机关自动纠错促使原告主动撤诉6件,占15.8%。

第一,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与同期相比明显下降。2010年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62件,与2009 年受理案件数(278件)相比受案量降低71.6%。从涉案类型来看仍然主要集中在公安机关确认的治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确认、林业、城建规划、房屋拆迁等涉及民生领域,如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80件,占受理总数的49.3%;工伤确认的19件,占11.7%。林地、土地确权类行政复议案件共39件,占24%,特别是两县居多,这类案件时间跨度长,取证难度大,矛盾双方积怨深,简单地作出处理决定,难以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不能案结事了。

第二,调解、和解贯穿于行政复议活动的全过程。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一直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的办案机制,努力在立案和审理阶段实现案结事了。例如某公安派出所在对一起治安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几个当事人都对各自受到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在审查中发现,申请人和第三人均为在校学生,虽然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但双方当事人并未案结事了。我们了解到复议申请人的诉求主要是想通过行政复议要求第三人方补偿一定数额医疗费用的心理,深入基层,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和说服教育,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案件因双方和解撤回复议申请而终止,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第三,始终坚持复议为民、严格执法的办案原则。在立案环节就立足化解疑惑,避免诉累,对于不该、不必复议(诉 讼)的案件,及时、耐心细致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理梳导,化解当事人的心结和不满,使这些行政争议解决在立案前,在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的同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中积极开展争议化解和层级监督工作,在市政府法制办审结的81件复议案件中,决定撤销的2件,终止结案的26件。在以终止形式结案的26件行政复议案件是我们通过审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等问题,督促其自行撤销或改变后,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结案。

第四,行政应诉案件数量有所下降。2009年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共出庭应诉案件57件,2010年下降至38件,下降近33%。2010年,政府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判决撤销的有8 件,败诉率占受理总数的21%。从行政复议案件数及行政诉讼案件数下降,特别是经过复议后再应诉的案件数量不断下降,可以看出我市行政管理水平正在不断提升,公民权益保障得到不断加强,行政复议制度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但仍有不少行政争议未经复议直接进入了诉讼阶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复议渠道有待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尚需进一步提升。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反映出全市依法行政的水平在不断提升,公民权益也较好地得到了保障,但从中也 发现了一些问题,在今后工作中亟需加强和改进。

1.行政复议工作发展仍不均衡。一是县区政府受理、办理案件不平衡。两县四区及石桥子经济开发区中,只有本溪县、桓仁县、平山区、明山区和石桥子经济开发区有行政复议申请,两县的共受理复议案件44件,占全市受理总数的27.1%;平山区、明山区和开发区共受理复议案件9件,占5.6%;溪湖区、南芬区没有行政复议案件。二是市直工作部门受理、办理案件不平衡。全市40个有行政复议职能部门仅有市公安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7件,占全市受理总数的4.3%。这一方面说明通过这些年依法行政的深入,行政执法的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另一方面说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公众缺乏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层级监督的可信度。在今后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的宣传力度,扩大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力,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2.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意识不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个别行政管理部门,因为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导致难以自 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片面强调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为追求行政效率而不顾行政程序、合法行政,一旦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相关问题时,就抱怨行政复议机关不支持其工作。同时抱有复议机关即使否定了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心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3.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不够到位。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从不同的角度承担着依法管理全市的行政工作,虽然管理范围有所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即有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这需要各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又要密切配合,特别是涉及相关领域的行政管理相互配合显得格外重要。2010年我们在办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发现在土地行政管理与林业行政管理之间、土地部门与建委之间、未经批准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等方面,职能部门之间配合尚不够到位。

4.复议机构、复议应诉队伍急需加强。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推进,广大群众希望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日益强烈,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法定渠道,将在这种新形势下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也对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目前我市两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臵,与其所承担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使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 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5.亟需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工作的学习培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发的《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省政府法制办加强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举办统计工作的业务培训。另外《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统计期间为上一的12月10日至下一的12月10日”,统计期间的设定不合理,应改“统计期间为上一的12月11日至下一的12月10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