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的成立
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产物,是各反法西斯同盟国团结合作的成果,体现了世界人民维护和平和促进国际合作的共同愿望。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随着战争的扩大,反法西斯国家迫切需要加强合作。美国总统罗斯福设想出“联合国”这个名称,1942年1月1日二十六国《联合国家宣言》(即《联合国宣言》)第一次使用了“联合国”的名称。1943年10月30日,美、英、苏、中四国外长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和平与安全。11月28日-12月1日,苏、美、英三国首脑德黑兰会议,再次讨论了建立维护和平的国际组织的问题。1944年8月27日-10月7日,美、英、苏三国和美、英、中三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附近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建议这个国际组织取名为“联合国”,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1945年2月12日美、英、苏三国首脑雅尔塔会议公报,重申“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会议通过的议定书决定安全理事会美、英、苏、中、法五大国在实质性问题上意见一致的原则,还决定4月25日召开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
1945年4月25日,由美、英、苏、中、法五国发起和邀请《联合国家宣言》签字国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有五十个国家代表参加的旧金山会议是世界历史上最盛大的一次国际会议。大会由美、英、苏、中四国代表轮流担任主席,以英、法、俄、华、西班牙语为大会正式语言。经过两个月的工作,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于6月26日签署了《联合国宪章》(波兰代表10月15日签字,共五十一个创始会员国)。《联合国宪章》共十九章,一百十一条。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为实现上述宗旨,应遵行下列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的主要责任,由苏、中、美、英、法五个常任理事会和六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安理会关于一切实质问题的决议,必须得到包括五大国在内的七个理事国的赞成才能通过。10月24日,中、苏、美、英、法等多数签字国递交了批准书,《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宣告成立。10月24日被定为“联合国日”。联合国总部设在美国纽约。1946年1月举行了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联合国的诞生是当代国际关系史上一件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事件,显示了与日俱增的普遍性和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