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艺美学要略·学说与流派·兴观群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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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艺美学要略·学说与流派·兴观群怨

中国文艺美学要略·学说与流派·兴观群怨

孔子关于文艺的美感作用、认识作用和教育作用的标准之一。语见《论语·阳货》:“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 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本义是说,学诗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具有“兴观群怨”的重大的社会作用,可以为“迩之事父,远之事君”的政治目的服务。由此可见, “兴观群怨”是一个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体的,有一定政治要求的概念。

兴,孔子说: “兴于诗,立于礼”。何晏《集解》引包咸注:“兴,起也,言修身当先学诗”;“诗者所以立身”,都是要求文艺为“礼”服务。同时,兴也包含着以比兴特点达到这一目的的要求,如孔安国注“兴,引譬连类”;朱熹注“感发志意”,又都是指通过打动读者心灵,调动和陶冶人的思想感情,去实现文艺的目的。观,即“观风俗之盛衰”和 “考见得失”,指从诗中可以观察了解社会的政治情况,为统治阶级提供参考。群,即“群居相切磋”, “和而不流”,指引起共鸣,交流感情,加强团结的作用;实际上,在当时只能限于奴隶主统治阶级内部,不可能在对立阶级之间进行。 怨, 即“怨刺上政”,起到批评时政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孔子又要求“怨而不怒”,提倡“乐而不淫, 哀而不伤”,实际上还是为统治阶级政治服务的。 “怨”可以,但应该“止于礼”,不能伤害剥削阶级的根本利益。

“兴观群怨”说是有为统治阶级政治服务的内容的,但是作为一种美学批评标准,它毕竟总结了我国文学在当时的实践(特别是《诗经》)经验,把艺术的社会作用进行了完整、全面地概括,最早提出了文艺美学的社会学批评的标准和方法。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它对中国的文艺学、美学发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成为作家和文艺理论家反对艺术脱离现实、缺乏社会内容的常用理论原则。如刘勰为反对浮艳文风,大力强调“摛文必在纬军国”。唐代反齐梁遗风时,史学家要求文学必须发挥“经邦纬国”的作用;古文家强调文以载道,诗歌作家强调应该有“兴寄”,应该发挥“补察时政,泄导人情” 的作用。到清朝王夫之《薑斋诗话·诗绎》中进而指出, “兴观群怨”是一个以情为核心,交互发生作用的有机整体,使此说更加完备。 当然,过于重视文学的政治社会功能而忽视审美性质的做法,如李谔、王通,宋、明理学家,以及我们前不久才澄清的“文艺是工具”的绝对化主张者的观点,也不能不说是它的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