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迦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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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迦诺公约

同德国有边界关系的国家1925年在洛迦诺签订公约,解决了法、德的安全保障问题,从政治上稳定了欧洲局势。洛迦诺公约起因于法国对法、德边界安全的担心。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深受德国战害的法国为称霸欧洲,一直惧怕德国东山再起。它与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南斯拉夫(以上三国为“小协约国”)、波兰、比利时等国结成同盟体系,以对付德国。1924年伦敦会议作出了法国一年内从莱茵河地区撤出的决定以后,法国不断在国际联盟行政院提出安全问题,并建议与英国结盟,以保证不受德国的侵略。德国由于法军占领鲁尔区,也担心其边界安全,力图在政治上求得平等地位,遂建议有关国家签约保证莱茵区的领土现状,这样既可以安抚法国,又可以使法国也承担义务。英国出于其欧洲“均势”政策,无意参加片面保证法国安全的联盟,便支持德国的建议。法国同意德国的建议,条件是德国要加入国际联盟,以便监督其行动。

1925年10月5-16日,在德国发起下,德、英、法、比、意、波、捷等七国在瑞士的洛迦诺举行国际会议,史称洛迦诺会议。洛迦诺会议签订了最后议定书和八个条约,总称为“洛迦诺公约”:(1)德、法、比、英、意五国“保安公约”,即“莱茵保证公约”,这是洛迦诺公约的主要文件。公约规定德、法、比三国互相保证绝不破坏德国西部边界的现状,彼此互不侵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一切争执问题;承认凡尔赛和约关于莱茵区不设防的规定和伦敦会议通过的道威斯计划仍然有效;英、意两国作为公约的保证国,承担援助被侵略国的义务;公约自德国加入国际联盟为会员国即开始生效。(2)德国同比、法、波、捷分别签订双边仲裁专约,相约凡外交上所不能解决的争端,应提交仲裁法庭或国际法院裁决。(3)法国同波、捷分别签订的双边互助条约,规定波、捷遭受侵略时,法国将提供援助。洛迦诺公约于1925年12月1日在伦敦正式签字。1926年9月,德国加入国际联盟,并任国联行政院常任理事。

洛迦诺公约的历史作用在于:它使德、法都承担了不破坏边界现状的义务,解决了安全保障问题,消除了欧洲局势动荡的另一个不安定因素,有利于欧洲局势的政治稳定,使欧洲国家得到了某种安全感。据此,西方国家大肆吹嘘出现了“洛迦诺精神”,开始了“和平的新纪元”。实际上,洛迦诺公约也包含着不稳定因素,它并没有彻底解决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的矛盾。英国作为莱茵区安全的主要保证国和仲裁人,提高了在欧洲的地位。法国同德国一样承担了不得破坏边界现状的义务,再也不能搞占领鲁尔区那样的单独制裁,法国本身的边界安全还要依赖于英、意的保证,而法国的盟国波、捷却得不到同样的保证,这些都削弱了法国的国际地位,降低了其在欧洲同盟体系中的威信。德国以平等身分回到欧洲国际社会,提高了政治地位。此外,洛迦诺公约对德国东部边境现状没有提供安全保障,带有鼓励德国东进的因素,把德国拉入国联也含有离间德、苏关系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