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地主田庄的发展
唐初均田制下土地占有不均的现象已十分严重,玄宗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安史乱后,至有兼并土地数万亩者。相连成片的土地为一经营单位,通称为田庄,或称庄宅、庄田、庄园、田园、田业、别业、别墅等。唐代田庄可分以下几类:(一)皇庄。皇帝私有的田庄,其土地多为籍没罪犯之田产和园苑空地,设内庄宅使、内园使或内宫苑使管理。皇庄土地或出租,或雇工,或役使官奴耕种。(二)官庄。政府所有的田庄,其土地多为国有营田、屯田、职田和公廨田等,也包括部分籍没私人的田产,设庄宅使、宫使、宫苑使管理。官庄土地多租给佃户耕作。(三)私庄。官僚、贵族、地主、商人的田庄,其土地或凭特权占有,或冒占公田,或依仗权势侵夺、强买民田而来。私庄由庄主自己管理,或由傔仆代管,多由庄客、庄户、佃户或客户耕种。(四)寺院、道观田庄,包括上层僧侣私人所有和称为常住僧田的寺院所有的田庄。其土地或依均田制占有,或由政府赏赐,或兼并民田而来。设知庄或知墅的职事僧管理,土地租给佃户或役使奴婢耕种。武宗毁佛,迫令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检出奴婢为两税户者十五万人,可见寺院占田之广。田庄是唐代乃至以后历代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态,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中国史学界普遍认为,唐代地主田庄不同于欧洲中世纪的庄园,唐代田庄可以自由买卖,庄客、佃户的人身依附关系虽然仍很强,但比较前代已获得很大自由,可以转移他处,租佃制随田庄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发达。各家通史及隋唐断代史著作对唐代田庄问题都有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