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理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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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理解论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洛克的主要哲学著作。写于1671至1687年,1690年出版。这是第一部系统论述认识论问题的巨著,在欧洲哲学史上影响很大。

全书共分四卷六十九章,中心正如作者自己所说是“探讨人类知识的起源、确实性和范围”。其中第一卷批判天赋观念和先验的实践原则;第二卷讲观念的起源、种类和作用,第三卷讲观念与语言、文字的关系;第四卷讲知识论。

作者在书中首先详尽地驳斥了当时笛卡儿和英国新柏拉图主义者所宣扬的“天赋观念说”,认为既没有天赋的思辨原则,也没有天赋的实践原则。他从理论上分析了“天赋观念论”的荒谬性,从实践上指出了这种学说的危害。在作者看来,人们没有任何观念是天赋的,人的心灵就象一块白板一样,上面没有任何痕迹。人们的观念从哪来的呢?作者写道:“我用一句话来答复这个问题:是从经验得来。”这就说明了“凡是存在于理智中的,没有不是先已存在于感觉中的”这一经验论基本原则。作者认为人们获得经验的途径有两条,因而把经验分成两类:一类是对外部事物的感觉,称为感觉经验,或外部经验,是由外部事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官而产生的;一类是对内部心灵的反省,称为反省经验,或内部经验,是由心灵对自己心理活动进行体察而产生的。作者承认感觉是外界事物作用于感官的产物,并把考察心理活动看作认识的一种来源,这是正确的。但他把内部经验作为独立的知识源泉,声称它“和外物毫无关系”,这就犯了二元论错误,向神学唯心主义作了让步。

作者又把观念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两种。认为由感觉或反省,或同时由这两者获得的是简单观念,这种观念不能制造也不能毁灭,心灵在接受这种观念时是被动的,这种观念是形成一切知识的原始素材,它必须向复杂观念过渡;复杂观念是心灵使用自己的力量将简单观念加以联结、比较或抽象而形成的新观念,复杂观念又可具体分为实体、情状、关系三种观念。复杂观念表现了认识的深化,它远远超出了简单观念所提供的东西。但是作者并不理解感性和理性的真实关系,认为复杂观念只表示一种“名义的本质”,这就犯了唯名论否认一般的客观存在的错误。而且他还认为实体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实在的本质是不可知的,情况和关系观念是人心的产品,这表明了作者思想的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因素。

作者在论述观念的实际发生过程时还提出了关于“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学说,认为象广延性、凝固性、大小、形状、数目、运动和静止等,不论物体处于何种状态都不能与物体分开,是物体所固有的,这就是第一性质,人们关于这些性质的观念,是对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原型的反映;而象颜色、声音、滋味等,“实际上只是一些借对象的第一性质……在我们的心中产生各种不同的感觉的能力”,这就是第二性质,人们关于它的观念虽然在形态上不与第二性质相似,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对应的关系。作者在这里看到了感觉观念产生的复杂性,看到了感觉观念是主体客体相互作用形成的,既包含了客体的因素,又包含了主体的因素,这一思想比前人大大前进了一步,但他受当时科学水平的局限,不了解感觉产生的生理机制,有时候借助于上帝的力量来解释这一问题。

在论述到观念与语言、文字关系的时候,作者对滥用语言、文字的现象和危害作了深刻的揭露,分析了语言的社会功能以及语言与思维的关系。他指出,通过感觉经验所接受的都是个别的、特殊的观念,这些观念是转瞬即逝的,所以人们就用一般观念把这些个别、特殊的观念保留在心中。但是每一特殊观念都是感觉者自身的观念,是因人而异的,所以仅仅把观念保留在心中,对于交流思想是毫无用处的,这就需要产生作为交流思想工具的语言。语言和一般观念的作用是:保留观念,交流思想,积累和传播知识。

书中还探讨了知识的性质、种类、确实性和范围问题。一方面,他认为真理就其本义而言,是观念与外物相契合;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由于观念是思想的对象,因此知识不外是有关观念之间彼此相契合或相矛盾的一种知觉。他指出这种相契合或相矛盾有四种情形:(一)同一与差异;(二)关系;(三)共存性或必然性联系;(四)实在的存在。他把知识划分为三种或三个等级:直觉的知识、论证的知识和感觉的知识。直觉的知识“不借助别的观念为媒介”,是直接觉察到某两个观念之间存在一致或不一致的关系而获得的,是最确实的;论证的知识借助于别的观念为媒介来发现两个观念的一致或相矛盾,由于它以直觉的知识为基础,因此也具有确实性,只是程度差些;感觉的知识“不能超过我们感官当下所感到的事物的存在”,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是不确实的,它是对外界特殊事物的知识。作者还进一步论证了知识的范围问题,认为人们直觉的知识和论证的知识是很有限的,而感觉的知识更狭窄,因此总的说来,“我们知识的范围不但达不到一切实际的事物,而且甚至亦达不到我们观念的范围。”(《人类理解论》第530页)这就决定了哲学家“应当谦抑从事,不要随便专断”。全面看,作者意识到了真理既应与外界事物相符合,又应排除自身的逻辑矛盾,这是正确的。他说:“如果我们的观念是符合一致的,而且我们知道它们在自然中可能有其存在,那末,这些标记(指观念或语词)的结合就包含着实在的真理。”但他在具体论述时又常常脱离了客观的标准。这里所存在的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因素,后来被贝克莱和休谟所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