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
即中英《江宁条约》,是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政府与英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山清政府代表耆英、伊里布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英舰汉华丽号签订。条约共七十三条,主要内容有:割让香港;赔偿烟价、商欠、军费共二千一百万银元;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英商应纳进出口贷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即不经英国同意,中国不得增加海关税;废除公行制度,准许英商与华商自由贸易。1843年7月和10月,者英在广东与璞鼎查继续谈判,先后签订了中英《五国通商章程税则》和《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英国从中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以及进出口货物按值百抽五的税则征税等特权。《南京条约》的签订,使中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受到严重破坏,从此中国一步步地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