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书家代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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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书家代笔

《谈谈书家代笔》


赵翼《陔馀丛考》卷四〇“书家代笔”条:“《韵石斋笔谈》谓,东坡时,有丹阳人高述,能仿公书。赵松雪时,有京口人郭天锡,仿松雪书逼肖。董思白有门下士吴楚侯名翘,后改名易,以能书荐授中书。为诸生时,思白颇拂拭之,后思白官京师,诸祈请思白翰墨者,思白率令楚侯代之,仍面授求者,各满志而去。楚侯寓舍绫素堆积,多于思白架上也。然则今世所得思白墨迹,大抵皆楚侯书耳。”(商务印书馆,1957,883、884页)某乙写的字充当某甲的,如果是在某甲的授意下,那么某乙的行为属于代笔,否则就属于仿制或者作伪了。从赵翼转述的情况看,吴楚侯当然是董其昌(思白)的代笔人,而高述和郭天锡就不能算作苏轼和赵孟(松雪)的代笔人了。考姜绍书《韵石斋笔谈》卷下“书家馀派”条,相关事件无甚出入,不过姜氏认定事件的性质是“馀派”而不是代笔:“(苏、赵、董)三公同时皆有临池馀派以演其传,如优孟之于叔敖,抵掌谈笑,并其神情似之……而八法之绪,如岁之有闰焉。”(《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7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113、114页)就像闰与岁的关系一样,馀派也有依附的对象。从概念本身的含义看,馀派尽管具有依附性,但仍然是一种公开流传的派别;相比之下,由于一件作品不能同时归属两个人,所以代笔往往会掩盖部分事实。可见,姜绍书将吴楚侯划归馀派,赵翼将高述和郭天锡算作代笔,二者都不够妥当。本文借用赵翼的题目,而所指则限于吴楚侯之于董其昌一类,即书家乙因得到书家甲的授意而在幕后为其代劳,庶不误会。

古代各文艺门类的创作主体大都不出官员范围,至少也有密切关联,书法方面也是这样。官员总要书写公文,也会有私人性质的书法活动,二者之间当有关联。就本文讨论的书家代笔而言,便不能与长期而广泛存在的公文代笔无关,故兹略述公文代笔事。
雍正二年(1724)三月二十六日漕运总督张大有上奏曰:“臣当盘粮催漕忙迫之时,写字手颤。凡有紧要密折,臣仍亲自恭写,其馀公事奏折,仰恳圣慈准令代写。”雍正皇帝批复曰:“忙时令人代书可也。若遇密事,仍须亲写。即字画稍大,略带行草,亦属无妨,辞达而已,敬不在此。”(《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8册,614、615页)臣下的奏请合情合理,君上表示体谅,往来的言语中包含着公文代笔的一般文法,即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代笔的事由不一而足。《宋书》卷六一:“(衡阳文王)义季素拙书,上听使馀人书启事,惟自署名而已。”(中华书局,1974,1654页)这是因不能符合公文的字迹要求而请人代笔的。又,《南齐书》卷四三:“(谢 )兄朏在吴兴,论启公〔事〕稽晚, 辄代为启,上见非其手迹,被问,见原。”(中华书局,1972,764页)这是出于行事方便而使人代笔的。又,万历三十五年(1607)五月十四日大学士朱赓奏:“臣俄病、俄起……不得不嘱笔代书。”(南炳文、吴彦玲辑校《辑校万历起居注》,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2426页)这是因为生病而嘱人代笔的。与张大有奏请代笔不同,义季、谢朏、朱赓等人的事例说明当时代笔不必事先得到准许。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文法是君臣都能接受的,因而实际发生的代笔十分常见,以至于自己书写公文成了值得一提的事。《陔馀丛考》卷四十“自书奏牍”条按语曰:“自书奏牍,本不自六朝始。《后汉书》:‘樊宠所上书,辄手自书写,毁削草本。’杨赐疏末云:‘臣谨自手书密上。’皇甫嵩前后上奏五百馀事,皆手自书,毁草不宣于外。蔡邕上封事,末云:‘手书具对,愿寝臣表,无令宣泄。’此皆因慎密之故,非必以书法相高也。六朝则书法盛行,无人不从事于此,遂无有不自书章奏者……唐时则表章多有假他人书者。阳城劾裴延龄,倩李蘩书之,蘩即以告延龄是也。宣宗命柳公权自书谢章,勿限真行,亦以其时多倩人书者,故特命自书耳。宋胡邦衡《谏和议》一疏,亦自书……又《宋史·张孝祥传》:‘孝祥工书,尝自书奏牍,高宗见之曰:“必将名世。”’此又后世自书奏牍故事也。”(878、879页)如果朝廷的规矩是官员的奏牍都要自己书写,就不会有“臣谨自手书密上”“手书具对”之类的签署内容,也不会有“柳公权自书谢章,勿限真行”这样的命令了。从自己书写公文的官员来看,有的是由于书法水平高超,但决定性的因素应该是保密,所以,只要不是必须保密的公文,代笔一般不会带来麻烦。柳公权楷书、行书造诣极高,竟不自己书写公文,尤其能够反映代笔环境的宽松。
风气盛行之下,有的官员甚至组织了具备一定规模的代笔班底。《水窗春呓》卷下“书契圣手”条:“往时官场承平之际,上下皆重文字,凡贺禀贺启,皆骈丽绝工……其好声气者,则书札遍天下,幕客率数十人,各司一技。又蓄善书少年一二十辈,时尚楷书,所谓欧底赵面,皆华实挺秀,十数人如出一手。每有长函,则分手缮写,刻许已就,合而观之,不知为众所书也……其尤精者,虽奏折,可直书不用衬格,且可立书不必坐也。甚至马上有木架亦可缮折,此惟军中有之,稍缓辔写数行,驰而前复如之,如此数次,折已缮毕,中途早餐即可拜发,不需时刻也。”(《水窗春呓》上卷作者为欧阳兆熊,下卷作者为金安清,中华书局,1984,44页)按,金安清主要活动于光绪年间,欧底赵面的楷书流行于嘉庆、道光时期,对于金氏来说正是“往时”。
金氏描述的是集约化、全方位的代笔情形。可以推想,假如不是接续了已有的脉络、参照了既往的事例,是不会猛然出现如此盛况的。这里代笔的文本既有作为公文的奏折,又有属于私人文字的贺禀、贺启、书札、长函。值得注意的是,后者并不在书法艺术的范围之外——欧阳修《集古录跋尾》卷四:“所谓法帖者,其事率皆吊哀、候病、叙睽离、通讯问,施于家人朋友之间。”(《欧阳修全集》,中华书局,2001,2164页)也就是说,有时公文代笔与书家代笔几乎是一回事。同一个人,面对体制时是官员,面对社会时是书家,他如何对待公文书写,也会援例对待书法活动。不具备官员身份的书家未必对上述情况全无了解,因而彼之公文代笔也可能成为此之书法代笔的诱导或促动因素。

官方性质的公文书写带有仪式特征,私人性质的书法活动则比较自由,因而与公文代笔人相比,书家代笔人的构成更为复杂。从与主使者的关系看,常见的代笔人身份包括子侄、妻妾、友朋、侍臣、幕客、僮仆及社会人士等,可谓五花八门。
杨万里《答葛寺丞书》:“某臂痛,不能亲札,敬占儿辈代书,皇恐不宣。”(《杨万里集笺校》,中华书局,2007,2824页)又,《佩文斋书画谱》卷四十“姚继”条:“少师一帖小楷书,称侄继代书。少师赈济还吴,见酒帘字,问知一少年书,呼而见之,养以为子……是代书此跋者也。”(中国书店,1984,1015页)又,周寿昌《思益堂日札》卷二“名将妻妾”条:“刘太尉光世侍妾名意真。善书史。刘书札皆出其手。”(中华书局,2007,34页)又,钱仲联《清诗纪事》光绪宣统朝卷“挽江建霞京卿标”条:“(吴)董卿与建霞交谊至深,方建霞初入词林,回苏籍过沪,流连数旬日。其赠送知交联扇,悉为董卿所代笔。董卿固善书,今市间有鬻建霞墨迹者,多董卿行书。识者亦莫之辨也。”(凤凰出版社,2004,3629页)上述代笔人皆为主使者的亲属或朋友,他们的代笔关系依靠情感维持,代笔行为约略等于办理家庭事务或履行朋友义务。
徐珂《清稗类钞》“赐御书”条:“翰林以入直南书房为最荣。帝至南书房,则供奉者出立门外,呼某入,则入……每赐御书,如福寿、嘉祉、松鹤、松寿字,多南斋代笔。”(中华书局,2010,488页)又,刘声木《苌楚斋续笔》卷三“端方等代笔字”条:“沈敬字习之……入端忠愍公方幕府。以书法与端忠愍公相似,遂专为陶斋制府代笔。世传制府所书之联、扇、题跋,半出习之手笔。”(中华书局,1998,296、297页)又,于慎行《谷山笔尘》卷四:“游七、宋九,即梁氏之秦宫、霍家之冯子都也……九之声势稍不及七,而能作字,颇为主人代笔。”(中华书局,1984,45、46页)又,《清稗类钞》“刁约山书摹颜柳”条:“慈溪刁戴高,号约山。善书,法颜、柳,结体劲正,腕力独健。索其代书者屦填户,约山亦藉润笔资以佐药饵。然性狷介,不代显者署名。”(4057页)南斋翰林、沈敬、宋九等人虽然不会像刁约山那样在明面上收取主使者的“润笔资”,但代笔属于他们的工作内容,所以他们和刁氏在代笔一事上没有本质区别,即他们的代笔行为是一种交易。
只有平衡或趋于平衡,交易才能维持。在主使者地位高于代笔人的代笔事宜中,除去主使者可以凭“地位差”强迫代笔人的部分之外,主使者终究要支付相当的酬劳。《清稗类钞》“束脩奉弟子”条:“袁子才为尹文端代拟对联,文端贻书答之,并以风肉一盘为报。书中有‘谢代笔之劳,兼谢在旁磨墨者之劳……’等语。又云:‘自行束脩以上,为弟子奉先生而言。今自行束脩以下,又为先生奉弟子而言。’”(1775页)尹继善(谥文端)所为正是意识到代笔的交易性质的表现,尽管他通过幽默的方式进行了掩饰。当然,酬劳的形式不一定是显性的财物,特许的权力、累加的资质、社交服务等隐性回报也是代笔人愿意接受的,因为它们可以折合为或最终转化为财物。

代笔之所以成为一种交易,其原因不外乎代笔是不得已的需求。换句话说,主使者须要出具作品,而代笔的代价小于亲笔。这种交易又是持续存在的现象,因为有此需求的人士层出不穷。
礼尚往来是通行的社交规则,不过,对书家来说情况要复杂一些。在书家的全部创作中,有的是为了酬答对等交往,有的是为了应付不对等交往;前者的实质是抵偿,别有意味的是,后者也会笼统地成为书家的债务。产生书家不对等交往的原因大概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书法艺术本身的特点,在求书者看来,创作是举手之劳,毛笔可以反复使用,墨汁用量不大,书作中算得上成本的只有纸素,而纸素可以由求书者提供;另一方面是书家的文人身份附带着“义”而不是“利”的社会关切,这令书家在应对非文人身份求书者时自动处于下风(在应对文人身份求书者时书家同样处于下风,就算对方的索要是鲁莽的,自己不答应也会带来愧疚,所谓“开口三分利”),在满足求书者要求之前,书家被视为欠债者,甚至书家本人也这么看。《启功隽语》“避暑趋凉”条:“书画债多压人,沈尹默先生、散之老、费新我先生生前都有‘铜钱债易偿,书画债难逃’之叹。”(文物出版社,2009,121页)如此情态,古今无异。
侯青甫《金缕曲》:“对客频㧑手,愿诸君收回绢素,那容分剖。书画词章三绝技,此语最难消受。况八十龙钟衰朽,终日涂鸦涂不了,惯直从辰巳交申酉。问所得,几曾有?尤多亲友之亲友,贴签条某翁某老,不知谁某。积压纵横旋散失,寻觅几番搔首。愧爽约又将谁咎?要不食言原有术,或先将润笔从丰厚。问破钞,可能否?”(《清稗类钞》,4043页)表面看来侯氏是在重压之下提出了对策,其实只是无奈的唠叨,八十岁的老人准备开始收取润资,除了象征意义还有什么?
袁枚《随园诗话补遗》卷三:“梁山舟(梁同书号山舟)侍讲以书名重海内。余过其家,见笺绢塞满两屋。余笑曰:‘君须有彭祖八百年之寿,才还清此债。’梁为一笑,赋诗自忏云:‘誓墓归来王右军,暮年都付代书人。小生那敢希前哲,只合从人役苦辛。’”(人民文学出版社,1960,633页)又,钱仪吉《碑传集》卷四十八《学士梁公同书家传》:“(梁同书)尝言:‘古善书皆有代者,我独无。盖不欲以伪欺人,我性如是。’”(中华书局,1993,1378页)梁同书表示他不敢效仿王羲之让别人代笔,也不想以伪作欺人,所以只好自己辛苦,好像表现了一种不很平凡的态度。然而讽刺的是,梁同书没用别人代笔,却曾经为自己的父亲代笔。《学士梁公同书家传》:“公(梁同书)于书法出天性,十二岁即能为擘窠大字,求文庄(同书父梁诗正)书者不得暇,辄命公代书。”(1378页)即便出于大胆的估计,任人役使而又能保持心理平衡的书家也只能是少数,在书家不打算自己创作的情况下,请人代劳不失为一种对付“书债”的积极策略。

代笔不是秘密。为了避开代笔作品,有的索书者要求书家当面创作,傅山就有过这样的遭遇:“俗物每逼面书,以为得真。”(《傅山全书》第1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863页)。如果不认识书家本人,即使当面书写,也未必保真。叶廷琯《欧陂渔话》卷一引萧张翀《淞南识小录》云:“新安一贾人欲得文敏(董其昌)书而惧其赝也,谋诸文敏之客,客令具厚币,介入谒,备宾主礼,命童磨墨,墨浓,文敏乃起,挥毫授贾,贾大喜,拜谢持归……明年,贾复至松江,偶过府署前,见肩舆而入者,人曰:‘董宗伯(其昌)也。’贾望其容,绝不类去年为己书者,俟其出,审视之,相异真远甚,不禁大声呼屈。文敏停舆问故,贾涕泣述始末。文敏笑曰:‘君为人所绐矣!怜君之诚,今可同往,为汝书。’贾大喜再拜,始得真笔。”(大达图书供应社,1942,5页)新安贾人经历的是令其防不胜防的“亲自代笔”,在个人身份信息传播不畅的时代,代笔的确可能发展出一定的江湖成分。当然,以欢喜结局告终的剧情不是心地善良的书家上演的传奇,而是“厚币”的奏效。
关于书家代笔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在艺术家和商人的双重推动下,艺术经济蓬勃发展。书画家与商人互相利用,各取所需……在应接不暇之际,一些名家甚至让人代笔捉刀”(中国书法家协会《当代中国书法论文选》“书史卷”,荣宝斋出版社,2010,720页)。这只是想当然罢了。其中的道理不算复杂,完成书法作品并不特别费时费力,在求书者支付足够润资的情况下,书家不会轻易选择代笔,因为代笔的本质是欺骗,代笔行为将妨碍书家吸引潜在买主,影响与回头客之间交易关系的可持续发展,还可能引发与代笔者之间的利益纠纷——除非书家根本不在乎付出与收益的平衡,并且漠视这样一个事实,即足额支付意味着尊重。
傅山在给戴廷栻的一封信中说:“盘费欲以一二字画卖而凑之,不知贵县能有此迂人否?”(《傅山全书》第1册,477页)而傅山又坦陈子侄为自己代笔:“然此中亦有不传之秘。强作解人,又辄云能辨吾父子书法,吾犹为之掩口……每闻其论,正詅痴耳。三二年来,代吾笔者,实多出侄仁,人辄云真我书。人但知子,不知侄,往往为吾省劳。”(《傅山全书》第1册,864页)假如润笔期待得到了满足,料想傅山不至于说出这些陷自己于不义的话,解恨的口气表明他在不对等交往中并非彻底被动,他用代笔作品教训了对方。
书家代笔的种种情由略如上述,补充说明的一点是求书者对代笔作品的接受。
与书家本人作品相比,代笔作品的水平难以一概而论。有低于书家本人的,刘声木《苌楚斋随笔》卷四“如山失官原委”条:“廉访书法本甚工,惜晚年倦于应酬,多由门客代笔……凡门客代笔之字,远不如廉访自书。”(中华书局,1998,73页)有与书家本人持平的,王恽《跋黄华书后》:“昔黄华老仙,方书翰得名,求之者众,日不暇给。张丹华家僮善于刻鹄,公时命代书,至真赝莫辨。”(《全元文》,凤凰出版社,1998,814页)也有高于书家本人的,上引新安贾人拿到董其昌的代笔作品后,“悬堂中,过客见之,无不叹绝”,得到真迹后“归以夸人,而识者往往谓前书较工也”(《鸥陂渔话》,5页)。应当指出,不论代笔作品水平高低,求书者都可以接受,原因如下:许多书家对求书者采取无限期拖延的办法,有的书家虽非有意拖延,但总是(至死)不能完成作品,其结果都是不了了之,求书者得到代笔作品终究好于什么也得不到。
代笔作品是不对等交往的产物,对于书家来说,交付代笔作品只是减轻了损失,实际上仍然受到了损失,既然求书者是获益方,他们就有理由感到满意。
鉴别代笔作品的权威是书家本人,即便求书者有鉴别作品的意愿,书家本人也未必配合,毕竟那是他们与代笔人的合谋。董其昌《容台集·论书》:“吴子赝笔,借余姓名,行于四方,余所至,士大夫辄以所收视余,余心知其伪而不辩,此以待后世子云。”(崔尔平《明清书论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225页)只要书家本人不发表意见,而求书者愿意相信他们手中的作品是真迹,故事就可以结束。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