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斋随笔·赦恩为害》译文与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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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斋随笔·赦恩为害》译文与赏析

赦恩为害

赦恩为害

【原文】

赦过宥罪[1],自古不废,然行之太频[2],则惠奸长恶,引小人于大谴之域[3],其为害固不胜言矣。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云:“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4]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恶,五逆,屠牛,铸钱、故杀人[5],合造毒药,持杖行劫、官典犯赃[6],不在此限。”此制正得其中[7]。当乱离之朝,乃能如是[8],亦可取也,而今时或不然。

【注释】

[1]赦过宥罪:赦免过错、宽宥罪行。宥,宽宥,原谅。[2]惠奸长恶:姑息奸宄,助长邪恶。[3]引小人于大谴之域:将小人引导至犯罪的地步。[4]不原:不加原谅。[5]十恶:法律规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种重大罪名。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五逆:泛指各种逆伦之罪。屠牛:宰杀耕牛。铸钱:私自铸造钱币。故杀人:故意杀人。[6]官典犯赃:官吏贪赃枉法。[7]中:宗旨。[8]乃能如是:尚且能做到这样。

【译文】

赦免过错、宽宥罪行,自古没有废除过,但实行得太频繁,就会姑息奸人、助长邪恶,引导小人陷入犯罪之地,这种危害是言语不能尽说的。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面说:“罪过不论轻重,常赦不予追究的,都赦免它。”而又说:“谋反、谋叛、谋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等十恶五逆、屠杀耕牛、私自铸钱、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持杖抢劫、官吏贪赃犯法,不在大赦之内。”这一诏书正适合大赦的宗旨。后唐庄宗处在离乱的朝代,尚且能如此这样,也有可取之处,而现在有时就不是这样了。

【评析】

古时候历代统治者为了标榜自己的仁政,实行所谓以“德”治国,每遇新天子登基、改元,或皇室成员寿诞、婚嫁之时,往往会实行大赦。这种大赦一旦过滥,或大赦的人群过于宽泛,往往使真正的奸邪之徒成了漏网之鱼,重新回到社会,危害他人。作者正是借后唐庄宗的大赦令,来暗讽南宋朝廷赦令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