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定法第四十三》译文与赏析
定法第四十三
【题解】
本文名为“定法”,实际上“术”亦在其中,文章通过对于前辈法术家申子、商鞅各执一隅的危害性的分析,表明了法术二者不可或缺的思想。从中可以看出韩非思想的渊源以及法家思想在韩非手上出现的创造性发展。
【原文】
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应之曰:“是不可程也[1]。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2]。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主之具也。”
【注释】
[1]程:衡量。[2]师:效法、学习。
【译文】
发问的人说:“申不害、公孙鞅,这两家的学说哪个是国家急需的?”应答说:“这是不可以衡量的。人不吃东西,十天就会饿死;寒冷至极,不穿衣也会死亡。要说穿衣吃饭哪样对人更急需,应当是缺一不可的,它们都是维持生命必须具备的。如今申不害主张术而公孙鞅主张法。术,就是根据各人的能力来授予官职,根据名位来责求实际功效,掌握生杀大权,考核各级官吏的才能。这是君主所需要掌握的。法,就是法令由官府明确颁布,奖罚制度一定要贯彻到民众心里,奖赏严格遵守法令的,惩罚触犯禁令的。这是臣子所要效法的。君主不掌握术就会在上面遭受蒙蔽,臣子没有法就会在下面出乱子,法和术是缺一不可的,都是帝王治国所必须具备的。”
【原文】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1]。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2]。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3]。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赏厚而信,刑重而必[4]。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乃城其陶邑之封。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不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
【注释】
[1]晋之别国:晋国后来分裂成韩、赵、魏三国,所以说韩国是晋国之别国。[2]勃:通“悖”,违背,背离。[3]万乘:万辆兵车,指军力强大。饰:通“饬”,整顿,整治。[4]告:告发,检举。坐:坐罪,定罪。什伍:秦国户籍制度规定,十家为什,五家为伍,告奸以什伍连坐。就是说,一家有奸,九家同告,如不同告,九家连坐。
【译文】
发问的人说:“只有术而没有法,只有法而没有术,为什么不可以治国呢?”回答说:“申不害,是韩昭侯的辅佐大臣。韩国,是晋国分出来的一个国家。晋国原有的法没有完全废止,而韩国的新法又产生了;前代君主的政令还没有收回,而后代君主的政令又下达了。申不害不专一地推行新法,不去统一新政令,那么奸邪之事就多了。所以奸邪人看到利益存在于原有的法制和从前的政令中就按原有的法制和从前的政令办事,看到利益存在于新法制和新政令中就按新法制和新政令办事,他们在旧法与新法的相互对立中,前令后令相违背中渔利,那么申不害虽然以十倍的努力让韩昭侯运用术治,而奸臣们仍然有办法用言辞来进行诡辩。所以韩国的君主依靠了的强大韩国,经过七十年还没有成就霸王的功业,就是因为君主虽然是在上面运用了术,但是没有用法对官吏进行整顿所造成的祸患。公孙鞅治理秦国,设立了告发奸邪坐罪的制度而责求犯法的真实情况,使什伍之家同受责罚,奖赏丰厚而且守信,刑罚很重而且必罚。因此他治理下的民众努力劳作而不休息,追击敌人很危险也不退却,所以他治理的国家富裕而且兵力强盛;然而他没有术来识别奸邪,只是用国家的富强资助奸邪罢了。等到秦孝公、商鞅死后,秦惠王即位,秦国的法还没有败坏,而张仪已经把秦国的力量牺牲在对付韩国、魏国上了。秦惠王死后,秦武王即位,甘茂就把秦国的力量牺牲在进军周国的战争上了。秦武王死后,秦昭襄王即位,穰侯魏冉越过韩国、魏国向东去攻打齐国,经过五年的奋力作战而秦国没有增加一尺土地,但穰侯魏冉却在自己陶邑的封地上筑起了城墙。应侯范雎攻打韩国八年,也成就了他那汝南的封地。自从这以来,凡是在秦国受重用的人,都是穰侯、应侯之类的人了。所以打胜仗了,那么大臣就尊贵;得到土地,那么臣子的封地也就建立起来了;这是因为君主没有术了解奸邪啊。商鞅虽然以十倍的努力整顿法制,臣子们却反过利用了他变法的资本。所以秦国的君主依靠强大的秦国几十年还没有达到称帝称王的地步,这是因为法虽然整顿官吏,但是君主在上面没有运用术导致的祸患。”
【原文】
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对曰:“申子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1]。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注释】
[1]齐:通“剂”,调制。
【译文】
发问的人说:“君主运用申不害的术治,而官吏实行商鞅的法治,这样可以吗?”回答说:“申不害关于法还不完善。申不害说:‘办事不要超越职权,职权之外的事即使知道也不要说出来。’办事不超越职权,就称之为谨守职责,是可以的;知道了而不要说出来,也不能称之为过错。君主用全国人的眼睛看,所以没有比他明察的;君主用全国人的耳朵听,所以没有比他聪明的。如今知道了也不说出来,那么君主还能凭借什么去了解情况呢?商鞅的法说:‘砍掉一个敌人的头爵位就升一级,想当官的就封收入有五十石的官职;砍掉两个敌人的头,爵位就升两级,想当官的就封收入有一百石的官职。’官职爵位的升迁和砍掉敌人头的数量是相称的。如今如果有法令说:‘砍掉敌人的头就让他当医生、工匠。’那么房屋盖不成而疾病也治不好。那工匠靠的是手巧,而医生靠的是调制药剂,而以砍掉敌人的头来任命,那么就与才能不适应了。“充当官吏的,凭借智慧才能;砍掉敌人头的,凭借勇敢加力气。让凭借勇敢加力气而立功的人来担任需要智慧才能的官员,那就相当于让砍掉敌人头而立功的人来做医生、工匠。所以说:这两位先生关于法和术,都还不完善。”
【评析】
定法,就是确定法度。这是韩非修正申不害、公孙鞅的术治、法治学说从而确定自己法治原则的专论,是我们了解韩非法治思想渊源的重要篇章。文章开始讨论了申不害、公孙鞅二人的术治和法治思想,阐明了术治和法治的基本内容。单独运用术治,或单独运用法治是不可能治理好国家的。术治和法治必须要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治理国家。申不害的术治中有一条“治不逾官,虽知弗言”,韩非认为这是很错误的,如果人人都不说出自己知道的、懂得的,那么靠统治者一个人行吗?统治者的术治应该是让官吏们知道什么都说出来,那么统治者才能集思广益,作出正确判断。而商鞅的法治中有一条“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这也是非常错误的,那打仗,凭的是勇敢和力气,而当官,则靠的是智慧与才能,凭着勇敢和力气能当官吗?打仗与当官,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可商鞅把它作为法治的主要内容,可见商鞅的法治还是很欠缺的。所以韩非认为他们两人都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