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与风险应对
一、何为加速到期条款
在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经常能见到“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清偿利息,贷款人有权终止合同”的表述。
该条款实际为“加速到期条款",但是其没有约定贷款人具体以何种方式终止合同。
二、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规定,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课"加速到期条款”中的法律问题详解
三、“有权终止合同''的具体方式及差异
(一)终止合同的具体方式:
所谓“贷款人有权终止合同”,实际上是指信贷机构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以便使贷款期限提前届满,或者有权以借款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二)二种方式的差异:
上述二种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该二种行为虽然均可以导致借款合同的终止,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差异的,具体如下:
1、《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两种并列的权利,而不是互相等同或者互相包含的权利。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揭贷款合同,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诉请。
3、借款合同终止后,利息的计算标准不同:
(1)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方式导致借款合同提前终止的,提前到期日届满次日起即为逾期,因为“提前到期”也是到期,银行完全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收罚息。
(2)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导致借款合同提前终止的,
因为不存在“提前到期或者到期”的情况,所以就不存在逾期的问题,借款合同解除之前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借款合同解除之后的利息,按照审判惯例,则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而不能基于“逾期”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罚息。
而基准利率通常要低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因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通常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但是银行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后,银行可以借款人违约为由,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以维护银行的合法利益,只要比例不高(所欠本金的5%左右为宜),是有可能受到法院的支持的。
4、借款合同终止后,担保责任的承担不同:
(1)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方式导致借款合同提前终止的,因为“提前到期”也是到期,所以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自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后,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导致借款合同提前终止的,因为不存在“提前到期或者到期”的情况,所以除了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约定借款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借款人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银行将会因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而使担保落空。
鉴于以上差异,强烈建议银行优先选择适用“宣布提前到期”的方式使借款合同提前终止。
5、不同的终止方式应该使用不同的法律文书
(1)金融机构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时,应该使用《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其中应该载明宣布提前到期的理由和依据,提前到期的具体截止日等,并催告借款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
(2)金融机构在单方解除合同时,应该使用《解除合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其中载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并明确自借款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借款合同即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并催告借款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
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上述二种
法律文书,并应该确保该法律文书能够有效送达
(必要时可以选择公证送达)借款人等,同时应该保留送达的证据。
四、约定不明有哪些法律风险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仅仅约定“贷款人有权终止合同”是非常笼统的,这非常容易造成金融机构在选择终止合同的方式上产生混乱,进而影响到终止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相关证据的收集等按揭贷款合同,甚至严重威胁到金融机构金融债权的安全。
五、如何通过修改合同来防范化解此类风险
“贷款人有权终止合同”虽然是金融机构的习惯性表述,但是为了使金融机构在借款人违约之后得以采用更加合法、有效、准确的手段维权,使借款人更加信服、认可金融机构所采用的维权手段,使法院能够充分支持金融机构提出的诉讼主张,该表述应该修改为: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清偿利息,贷款人有权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的方式使本合同履行期限提前届满,或者以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方式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另外,银行还应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提前到期或者解除后,就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六、银行如何依法行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均设定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以确保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条件、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当初贷款条件时可以及时保全债权。因为适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往往涉及借款人的重大利益,借款人可能会千方百计阻挠商业银行适用这一条款。
因此,银行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时,为避免产生法律风险,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加强对借款人的监测,包括对借款人经营和财
务数据的监测,以及对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持续经营能力、社会形象等事件的监测,以准确掌握借款人有关信息,为商业银行决策提供给及时、准确的依据;
(二)要合理判断,并非所有的企业危机事件都会对贷款安
全造成不利影响,企业发生危机事件时要充分深入地论证危机事件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约定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避免因判断失误而造成违约“抽贷”,最终给商业银行经营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三)依法送达《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除非银行在通知书中另外写明到期日,自通知书送达借款人之日起,贷款即提前到期;如果在起诉前未送达该通知书的,自起诉书副本送达借款人之日起,贷款即提前到期。
七、银行如何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除非银行在通知书中另外写明合同解除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起合同解除。
起诉之前没有通知解除借款合同的,可以在起诉状中提出解除合同,自起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起,借款合同即解除。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银行在行使合同解除权过程中,采取了电话通知对方财务人员的方式,未保留相关证据,导致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已通知对方。
因此,商业银行在清收贷款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又要通过公证、见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保留依法清收的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因举证不能面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