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委托担保合同无效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一
名 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名 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电 话:
甲方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乙方向 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根据乙方与 (贷款方)签定的 《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1月 日至20xx年1月 日止(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时间为准)。
第二条 保证期间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第三条 保证范围
具体保证范围以甲方与贷款方为主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等法
律文件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四条 保证责任
1、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规定就甲方担保金额和期限内款项如期偿还。如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偿还甲方担保金额的借款本息,由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3、甲方的担保金额随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扣减,同时相应解除甲方的担保责任。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2、保证期间,贷款方正式通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按下列顺序方式支付:通知乙方向贷款方支付;通知反担保人支付;甲方代偿。
3、甲方在履行了本合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履行义务,则甲方可以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并由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
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4、甲方依法享有与乙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甲方的此项权利不因乙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5、乙方出现不利于债权清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含法人及自然人股东)在贷款期间发生重大合同纠纷(为诉讼被告方的)、诈骗、非法(传销)集资、偷漏税、携款出逃、其他贷款逾期导致丧失银行信用等违法经营情况,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通知贷款方并与贷款方协商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叁 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为乙方垫付的金额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违约金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和损失。
2、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4、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甲方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处分已向甲方提供的反担保抵(质)押的财产。
6、乙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
7、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8、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主债务的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9、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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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10、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11、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分立、合并、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甲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12、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行为、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13、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借贷、出租、出售、转移、转让等行为,均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将所获收益用于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14、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15、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而造成的甲方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引起的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七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1、本合同项下各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他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而免除;
2、本合同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更名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按违约数额的 日5‰ 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条 反担保措施
为甲方提供之担保,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如下反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济南签订,在反担保手续完备之后与主合同、甲方同借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同时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3、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合同履行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二
被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益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定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甲方与受益人签定的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币种),金额(大写)。
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
3.1主合同履行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乙方为甲方向受益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5.1具体保证范围以乙方与受益人为主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等法律文件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反担保措施
7.1主债务由下列当事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7.1.1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2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3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4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保证期间,受益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时,乙方可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通知甲方向受益人支付;
8.2.2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8.2.3乙方代偿。
8.3自主债务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日按万分之伍比例支付担保费。
8.4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的,有权向甲方及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并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伍比例向甲方收取罚息。
8.5乙方依法享有与甲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乙方的此项权利不因甲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6.1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8.6.2甲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8.6.3甲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8.6.4甲方丧失商业信誉;
8.6.5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8.6.6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费用:
甲方应当向乙方交纳评审费、担保费。
支付标准:担保年费率为担保金额的;评审费率为担保金额的%,主债务履行期超过壹年的,主债务履行期内每年度交纳一次评审费。
评审费人民币。
担保费人民币。
评审费、担保费的交纳时间为:
9.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乙方交纳费用的,经乙方同意后,每日按迟延交纳费用的金额的万分之伍向乙方支付罚金。
9.3甲方提前清偿主债务的,乙方以月作为时间计算单位,退还甲方未使用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期间相应的担保费。评审费不退还。
9.4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9.5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9.6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乙方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9.7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
9.8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9.9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主债务的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9.10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
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当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9.11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9.12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分立、合并、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3在偿清主债务之前,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行为、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4实施可能影响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借贷、出租、出售、转移、转让等行为,均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提前妥善落实乙方债权。
9.15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11.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1.4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务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定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
第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签定或保函的出具
12.1具备下列条件后,乙方正式与受益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函:
12.1.1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质押登记手续。 12.1.2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和评审费。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 条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代甲方向受益人还款后,乙方有权委托受益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乙方代偿损失,甲方对此无异议。
14.2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20天起,甲方应逐步将资金调集到其在受益人处开立的帐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4.10
第十五条 附则
15.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三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担保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以上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因 需要向 (以下称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借款期限 (月),经甲方申请,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甲方保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为了确保乙方与甲方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的切实履行,保障乙方的利益,另签订的编号为 字( )第( )号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担保费,担保费计算标准:(借款担保额-履约保证金)×担保月数× ‰ 。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范围:
(一)在甲方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要求乙方履行保证义务时,乙方无须征得甲方同意,有权直接从保证金款项内向贷款人予以支付;(二)甲方未按规定交纳担保费的,乙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三)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在保证金款项内扣付甲方的应付款及违约金、赔偿金等;(四)乙方有权监督并实施保证金的支付,拒付与担保内容无关的款项;(五)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乙方退还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按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乙方有权通知贷款人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发现贷款在使用中发生风险,乙方有权提前通知贷款人收回贷款。
第五条、甲方保证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甲方应该在借款到期前3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乙方和反担保方的同意,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间的担保费标准:借款担保额× 延期担保月数× 3 ‰ 。
第六条、甲方如不按期还款,贷款人又不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乙方替甲方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乙方将按如下标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借款担保额+利息+罚息]× 逾期担保月数×30 ‰ ,直至甲方还清本息为止;若甲方不能偿还贷款,则乙方有权处置甲方所有财产,收回替甲方偿还的借款本息,逾期罚息以及追偿费用和担保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需提供第三人为乙方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现:(一)甲方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提供的相关资料虚假;(二)甲方改变借款用途;(三)甲方经营不善,不能履行其它到期债务等情形之一,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进一步的反担保或行使不安抗辩权采取财产保全的诉讼措施。
第九条、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第十一条、提示:
本合同为非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协商修改。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日期: 年 月
签约地点: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四
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甲方委托乙方担保,乙方经研究决定同意担保。甲、乙双方就委托担保事宜诚实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担保对象:
甲方向
申请 业务(种类如下),乙方为其提供担保。
【可选择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借款;(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4)银行保函;(5)其他】
第二条 担保金额:拟定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实际担保金额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方式: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 担保范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担保期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条 担保费用(保费):
1、计费方法:按担保金额、期限、收费标准计费。
2、收费标准:%/年(大写:百分之 /年)。
3、保费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4、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一年以上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按年计算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甲方承诺: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3、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情况的监督,并按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
4、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权、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3)高层人事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对外重大投资、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整顿、歇业、破产、解散或撤销;
(4)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吊销营业执照、仲裁、诉讼等;
(5)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
(8)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乙方承诺:
1、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所了解的经营情况保密。
第九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从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照与主合同债权人的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向主合同债权人代偿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五条 附则:
1、“主合同”指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2、“主合同债权人”指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保函及其他业务中的受益人。
3、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押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签约日期:二00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五
担保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被担保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向 行(以下简称“ 贷款银行”)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期限 年,具体时间以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乙方委托甲方(简称“担保”)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1.1甲乙双方依据中国法律均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甲乙双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第二条 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2.1 甲方为乙方担保的事项为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业务品种) 金额大写 万元,币种人民币。
第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
3.1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如有变更,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甲方为乙方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5.1 具体保证范围以甲方与贷款人为主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信函等法律文件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 反担保措施
7. 1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反担保,除乙方提供反担保外,还需提供第三人为甲方提供
反担保;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视为已为甲方提供了保证方式的反担保,不需另行
订立反担保协议;对于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需另行订立反担保协议。下列第三
人向甲方为乙方提供反担保:
7.1.1 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2 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7.1.3 反担保人:
反担保合同名称及编号: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8.2 保证期间,贷款人正式通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要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 通知乙方向贷款人支付;
8.2.2 通知反担保人支付;
8.2.3 甲方代偿。
8.3 甲方因履行保证责任而代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收回代偿资金、占用费及相关费用,即自代偿之日起,有权按照每日万分之伍的比例向乙方收取代偿资金占用费,并按代偿额20%收取乙方违约金。
8.4 甲方依法享有与乙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甲方的此项权利不因乙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贷款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5.1 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
8.5.2 乙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8.5.3 乙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8.5.4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8.5.5 乙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8.5.6 乙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6 乙方按主合同足额还本付息后,甲方如数退还乙方保证金。
8.7 乙方在主合同债务到期后三日内不履行偿债义务而由甲方代偿后,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在媒体公告催款等甲方认为必要的相应措施。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应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交纳评审费、担保费和保证金。
支付标准:担保费年费率为担保金额的 %,担保费为一次性收取,如甲方提前清偿债务的,担保费不退还;评审费率为申请担保金额的 %,主债务履行期限超过壹年的,主债务履行期内每年度交纳一次评审费;保证金比例为担保金额的 %。
评审费(大写) 人民币,交纳时间为 。
担保费(大写) 人民币,交纳时间为 。
保证金(大写) 人民币,交纳时间为 。
评审费和担保费属于甲方收取的业务费用,不进行返还;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乙方如期清偿贷款合同内的全部费用,在乙方不存在违约等其他行为,应当返还给乙方。
9.2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延迟向甲方交纳费用的,乙方同意甲方每日按迟延交纳费用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收取利息。
9.3 乙方提前清偿主债务的,甲方不再退还评审费、担保费。
9.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9.5 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9.6 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甲方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监督和确认。
9.7 乙方如违约,自愿按违约额20%支付违约金,并自甲方代偿之日起,按甲方代偿额和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甲方代偿资金占用费。
9.8 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9.9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主债务的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9.10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9.11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电话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9.12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分立、合并、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甲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3 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发生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行为、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9.14 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借贷、出租、出售、转移、转让等行为。均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提前妥善落实甲方债权。
9.15 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9.16 乙方违约时,自愿接受甲方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9.17 乙方在履行完主合同全部义务必后,有权及时收回保证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生效)。
11.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11.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1.4 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财务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签定任何协议、合同而免除。
第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签定或保函的出具
12.1 具备下列条件后,甲方正式与贷款人签定保证合同或出具保函:
12.1.1 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正式生效;办理完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
12.1.2乙方已经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了担保费、评审费和保证金,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方的费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 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甲方代乙方向贷款人还款后,甲方有权委托贷款人从乙方的银行帐户中扣划资金以弥补甲方代偿损失,乙方对此无异议。
14.2 自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届满20天起,乙方应逐步将资金足额调集到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上,以作好还款准备。
14.3乙方自愿放弃保证金在甲方存放期间孽生的利息的收益权。
14.4 乙方借款余额小于交纳的保证金时,可以要求甲方以其保证金代还银行贷款,或者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由甲方以其保证金提前归还(结清)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被担保人(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六
编号: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温州市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甲方因资金融通需要,特委托乙方为其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信贷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信贷事项
一、甲方向贷款人申请:(在“□”中打“√”的为选定项)
1、□贷款。银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期限为_______年____月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综合授信额度。银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整,期限为_______年____月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其他约定:
二、还款方式:甲方按如下第_______种方式还款:
1、甲方应于贷款日届期日一次还清。
2、甲方应于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每个第30天之前,向贷款人还款人民币_______元,余款在届期日一次还清。
3、其他还款方式:
_______ 若甲方迟延履行上述约定的还款义务,每迟延1日应按迟延金额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 保证合同
乙方向贷款人保证甲方能够依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若甲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将依其与贷款人所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期间内代为向贷款人予以清偿。
第三条 费用的支付
一、 乙方收取评审费和担保费。评审费一旦收取即不予退还。甲方获得贷款而提前还款,担保费亦不予退还。
二、 甲方应于乙方向贷款人发出《担保意向通知书》之前付清全部评审费_____________元,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二日内支付担保费______________元(年担保利率为__________%)。
三、如债务届期(含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未依约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担保费,直至所欠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担保费按原定的担保费计收标准加收2倍的逾期担保费,直至所欠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甲方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利息或本息的,应向甲方支付催收费,催收费按200元/人/次计算。
第四条 反担保合同
甲方或第三人按乙方要求提供反担保,并签署相应的反担保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各反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有权要求任一反担保人先行依约履行反担保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 甲方承诺并保证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其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若甲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二、 甲方保证将主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主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三、 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企业的重要财产。
四、 如股权比例、股东、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
五、 在一年内累计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超过其上年净利润的20%时,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六、 如需举借新债以及实施可能影响乙方利益的其他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询其合理化建议。
七、 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及有效。
八、 应乙方的要求,及时向乙方报送有关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借款使用情况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方面资料。
九、 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在保证合同生效前应将本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不短于乙方的保证期间,乙方为第一受益人。如甲方未能按期交纳保险费,则乙方在代其支付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十、 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有关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情况、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对乙方在检查和监督时所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甲方应予执行。
十一、甲方于本合同签署日不存在未告知乙方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甲方授权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甲方同意乙方将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十三、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即构成甲方的违约事件:
1、甲方未依约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在乙方代偿后未及时向乙方履行清偿义务。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不实或未履行所做出的保证。
3、甲方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
4、提供反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乙方权益而甲方及反担保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5、甲方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
6、影响乙方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形。
二、如出现上述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权利:
1、有权通知贷款人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有权委托甲方开户银行从甲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除其所有应付款。
2、有权行使担保权利,依法处置各反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或质物,要求保证反担人承担保证责任。
3、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反担保。
4、乙方代甲方偿还贷款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于3日内:
(1)向乙方偿还全部代偿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
(2) 向乙方支付代偿违约金和逾期担保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八条 附则
1、 本合同经各方有权签字人盖章后生效(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字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各方及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声明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十条 补充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温州市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章)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0577-88831796 传真:0577-88987116 联系地址: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1602室 102室.103室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七
委托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因经营需要,自愿委托乙方提供贷款担保;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担保服务。双方现就委托担保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确认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担保债务
甲方委托乙方担保的债务为:甲方拟向 (以下称贷款机构)申请的银行 贷款,金额为 万元整(¥ 元),借款使用期限 个月,自借据确认的借款日期起算。
第二条 委托担保的方式与期间
1、甲方委托乙方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甲方委托乙方担保的保证期间,按贷款机构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费用与支付
1、为签订本合同,乙方需就甲方提供的情况与资料进行调查与核实,为此,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调查费¥ 元。对此费用,乙方开始相关工作即有权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的签订即表明乙方已满足取得此费用的条件,即便此后甲方与贷款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未能签订、或者乙方与贷款机构之间的担保合同未能签订、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与贷款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未能履行,甲方均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已收调查费。
2、就本合同约定担保服务,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 元)。该担保费限于第一条所确定之担保费务期限,若因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担保债务全部或部分偿还期限延长的,甲方应向乙方追加担保费,标准为每月¥ 元。
3、乙方向甲方收取担保费的条件为乙方与债权人订立保证担保合同,因此,自乙方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之日起,甲方不得因任何原因要求乙方退还担保费或者以担保费冲抵其他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4、本合同所提及之必要费用、因代偿而发生的费用等乙方主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鉴定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邮寄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差旅费、拍卖费、评估费、执行费等。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甲方按时偿还担保债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整(¥ 元)。对此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按期偿还担保债务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退还,不计利息;如果甲方未能按期清偿担保债务,则该履约保证金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
第五条 反担保措施
1、就乙方担保可能承担的代偿责任,甲方提供以下方式的反担保:
(1)由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2)由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3)由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4)由 提供抵押反担保;
(5)由 提供抵押反担保;
(6)由 提供抵押反担保;
2、本条约定反担保措施,由乙方与反担保人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合同依法需登记生效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3、本合同的签订不具有乙方向贷款机构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以乙方与贷款机构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第六条代偿与追偿
1、甲方应严格遵守与贷款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以避免乙方因担保而承担代偿责任;
2、如果甲方逾期偿还队贷款机构的债务,导致贷款机构向乙方主张担保权的,乙方可依据贷款机构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就贷款机构主张权利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立即就代偿金额和因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向甲方追偿。贷款机构主张权利有误的,由甲方自行向贷款机构抗辩。
3、乙方代偿后可随时就代偿金额和发生的费用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期限内向乙方清偿,并按已代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自乙方代偿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向乙方支付垫资期间利息。
第七条 合同解除
乙方在收到前述全部担保费和履约保证金后与债券人签订担保合同,但由于甲方或者贷款机构的原因导致担保合同未能签订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退还已收担保费及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履行担保债务,导致贷款机构向乙方主张权利的,除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外,还应另行按逾期偿还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承担代偿义务后向甲方追偿时,甲方逾期向乙方清偿的,应按逾期额每日 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乙方代偿后向甲方追偿,而甲方违反第六条约定逾期未向乙方清偿的,如果乙方提起诉讼,则乙方为提起诉讼而支付的全部律师服务费以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的,均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生效条件与文本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甲 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乙 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八
委保字〔20xx〕第 号 甲方(借款人):
乙方: 担保公司
甲方需在 (银行)借款,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借款金额共计 万元(金额以借款发放时所签订的借据为准),请求乙方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贷款发放时所签定的时间开始。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有权检查、监督甲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另订);
三、 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优先受偿。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四、 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担保手续费及保证金,担保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月__ _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保证金为借款金额__ _,贷款发放前一次性交付给乙方。
五、 在甲方符合担保借款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为甲方办理借款担保。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向乙方提供抵(质)押物作为请求乙方提供借款担保的反担保;
二、 甲方整个借款手续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借款合同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三、 甲方必须按申请用款事由使用借款,按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并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财务说明书、业务经营情况说明书等资料;
四、甲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五、在乙方为其出具借款担保文书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担保手续 费;借款逾期按实际借款时间补交担保手续费,直至还清借款止。
第四条 乙方提供了借款担保后,如因甲方的原因而未能偿还借款,导致乙方代偿,乙方有权收取代偿利息。甲方应按乙方为其代偿借款的金额计算代偿利息,利率按信用社现行借款利息计算。计算期间自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实际偿还代偿资金之日止。
第五条 甲方不能如期归还借款除积极筹集归还到期的本息外还必须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如需延长担保期限,经乙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签定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人担保合同同时展期。展期后按展期期限收取担保手续费。
第六条 如甲方借款逾期,从乙方为甲方代为偿还之日起,即有权以其所抵(质)押资产折价后优先受偿,并每日加收代偿资金0.05%的违约金。
第七条 乙方在监督甲方使用借款期间,发现甲方有不按用款约定使用款项的违约事实,或者经营状况发生恶化,有可能导致逾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自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乙方有实现担保物权的权利,可以担保物折价或不以代偿为前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律程序提前清偿债务或将变现款项提存。
第八条 本合同各条款独立成立,个别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在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九
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甲方委托乙方担保,乙方经研究决定同意担保。甲、乙双方就委托担保事宜诚实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担保对象:
甲方向
申请 业务(种类如下),乙方为其提供担保。
【可选择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借款;(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4)银行保函;(5)其他】
第二条 担保金额:拟定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实际担保金额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方式: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 担保范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担保期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条 担保费用(保费):
1、计费方法:按担保金额、期限、收费标准计费。
2、收费标准:%/年(大写:百分之 /年)。
3、保费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4、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一年以上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按年计算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甲方承诺: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3、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情况的监督,并按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
4、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权、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3)高层人事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对外重大投资、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整顿、歇业、破产、解散或撤销;
(4)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吊销营业执照、仲裁、诉讼等;
(5)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
(8)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乙方承诺:
1、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所了解的经营情况保密。
第九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从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照与主合同债权人的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向主合同债权人代偿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五条 附则:
1、“主合同”指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2、“主合同债权人”指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保函及其他业务中的受益人。
3、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日期: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十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以上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因需要向 银行 (以下称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万元,款期限 (月),经甲方申请,乙方愿意以自身拥有位于 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甲方保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甲方应按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改变贷款用途。在使用中发生风险,乙方有权提前通知贷款人收回贷款。
第三条 甲方保证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甲方应该在借款到期前3 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乙 方和反担保方的同意,并按照金融部门的管理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条 甲方如不按期还款,贷款人又不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乙 方替甲方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甲方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乙方将按代偿金额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日 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直至甲方还清本息为止;若甲方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则乙方有权处臵甲方所有财产,收回替甲方偿还 的借款本息,逾期罚息以及追偿费用和担保违约金。违约金按贷款 总金额的10%计算。
第五条 甲方除了以自身企业全部资产和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外(已抵押给银行的财产,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担保),还需提供第三人为乙方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反担保合同(函)另行签订,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现:(一)甲方所作的陈诉、保证或提供的相关资料虚假;(二)甲方改变借款用途;(三)甲方经营不善,不能履行其它到期债务等情形之一,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进一步的反担保或行使不能抗辩权采取财产保全的诉讼措施。
第七条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二份。
第九条 提示:
本合同为非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协商修改。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合同每个条款作为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 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十一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__________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借款,特此委托乙方作为其保证人。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其与贷款人签订的第____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本金_____万元,期限___个月,贷款利率为___)所约定的债务及因甲方违约而应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贷款人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款项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委托担保期间:从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两年。
二、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具体事项另立合同。
三、乙方接受委托后,在与贷款人签订与此对应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时,甲方应以转帐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担保费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
四、甲方在上述借款到位之间,应按到位资金的__%以转帐或委托代款人从贷款中转付的方式向乙方交纳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按以下原则操作:
1、风险保证金所有权属甲方,来源于甲方向贷款人的借款,其借款利息由甲方承担;
2、用以清偿乙方为甲方承担的代偿债务;
3、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款项;
4、支付实现乙方和贷款人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甲方按主合同足额还本付息后10日内,乙方如数退还上述风险保证金。
五、如甲方或所在组织发生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每月按时向乙方抄送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履行主合同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即为甲方违约;
2、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以下款项:
(1)代偿全部款项,包括主合同所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违约金,按甲方未履行贷款额的__%计算;
(3)乙方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滞纳金,日滞纳金按甲方未履行款项的__%计算,计算至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五条下1、2条所约定的款项止;
(5)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仍应支付赔偿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订立补充合同,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一式___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或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配偶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十二
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应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 银行(以下称贷款方)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100%,为乙方向贷款方提供担保.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条 保证方式:
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3、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三条 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时偿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方偿付的全部债务金额,即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第五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2、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3、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4、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15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第七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从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照与主合同债权人的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向主合同债权人代偿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十三
甲方:阿鲁科尔沁旗尚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赤峰阿鲁科尔沁北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李文君
应乙丙双方的委托,甲方同意为丙方与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020xx84593)(借款总金额为叁佰万元)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乙方为此笔借款的实际用款人。甲乙丙三方根据《担保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拟与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佰万元,借款期12个月,自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8月26日止。
第二条 丙方此次申请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中的叁佰万元全部用于乙方的营运资金借款。
第三条 乙方愿意将上述借款使用情况及整个企业的经营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经济纠纷诉讼情况,向甲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并在借款期间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甲方愿意就借款人偿付《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甲方在保证份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乙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时,贷款方可以要求乙丙双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第六条 担保期限:自20xx年8月27日至20xx年1月26日止。
第七条 乙方同意提供甲方认可的反担保方式,并与甲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丙方与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甲方按担保金额向乙方收取担保费,年担保费率为2%,在本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收取,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已交纳的担保费不退还。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不另签订保证金协议,待乙方偿还完全部借款本息后,持还款凭证复印件到甲方处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 乙丙双方在借款手续办理结束三日内,将《借款合同》送交甲方留存。乙方同意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二条 乙方机构如果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体制改革和其它重大产权结构变动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将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若乙丙双方违反《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发生代偿损失,甲方依法追究乙丙双方的违约责任。甲方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求乙丙双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借款利息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三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甲乙丙三方在执行本合同时产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反担保抵押合同》独立于本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丙方与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于乙丙双方履行完《借款合同》全部义务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签章):
合同签订地:阿旗金融办
: 20xx年8月25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20xx年8月25日 20xx年8月25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委托代理人)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十四
担保方(甲方):襄樊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担保方(乙方): 有限公司
应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 银行(以下称贷款方)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100%,为乙方向贷款方提供担保。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一、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二、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三条 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时偿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方偿付的全部债务金额,即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第五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二、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三、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四、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
五、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15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六、妥善保管和维护已向甲方抵押的财产,若该财产出现毁损、贬值等影响甲方抵押权益的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七、应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等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八、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担保方利益的其他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因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同时甲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十、如需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作为担保人的利益。
十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十二、在甲方签订担保合同之前,按照甲方要求将本企业抵押给甲方的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并以甲方为保险受益人。
十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主合同(或改变贷款用途等);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担保的主债务到期,乙方不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的,自甲方代偿之日起,每天按甲方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八条 反担保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 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反担保方)以保证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二、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乙方以依法有权处分的 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等。
三、其他反担保措施
四、反担保期间
上述反担保期间为两年,从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偿付债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反担保范围
反担保范围为: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方偿付的全部债务的金额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有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甲方经营地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十五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担保有限公司
甲方向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借款,特此委托乙方作为其保证人。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对其与贷款人签订的第____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本金_____万元,期限___个月,贷款利率为___,以下简称主合同)所约定的债务及因甲方违约而应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贷款人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款项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条 担保方式和范围
2.1担保方式和范围原则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期间
3.1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 担保费用
4.1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收取担保费合计人民币
元整(¥ 元),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以下账号:
开户行:
户 名: 担保有限公司
账 号:
4.2甲方与贷款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 反担保
5.1 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具体事项另立合同。反担保可以是甲方自行提供,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
5.2 甲方法定代表人须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若甲方主要技术权利人为第三人,该第三人原则上也应向乙方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5.3 除上述两项外,甲方还须按照乙方担保额的 %或按固定金额 元向乙方支付履约定金,若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或有其他违反本委托担保合同的行为,定金归乙方所有。若甲方无违约行为,定金归还甲方。
第六条甲方承诺
6.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6.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6.3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情况的监督,并按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及应收账款明细(含应收账款账龄)。并在工作日内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监督检查和书面监督检查。以动产抵(质)押的,每月在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的同时,向乙方提供抵(质)押物的状况说明。
6.4 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6.5 资本结构及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申请破产等,甲方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6 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甲方不得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6.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在该情形出现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7.1 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权、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6.7.2 高层人事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对外重大投资、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整顿、歇业、破产、解散或撤销;
6.7.3 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吊销营业执照、仲裁、诉讼等;
6.7.4 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7.5 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
6.7.6 甲方发生其他不利于乙方实现追偿权的事项。
第七条 提前清偿或提存
7.1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7.1.1改变资金用途;
7.1.2 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1.3 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7.1.4 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7.1.5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7.1.6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1.7 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7.1.8 拒不接受乙方保后检查或在乙方保后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
7.1.9 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7.2 若贷款人未提前收回贷款,乙方有权处置反担保物并选择将处置款项提前清偿主债权及费用或转为定期存单质押或进行提存,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8.2 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致使甲方代为偿还借款的,除应当赔偿乙方代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外,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按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的 %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行使追偿权,甲方还应承担乙方实现反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反担保物等的费用)。
8.3 甲方违反6.1、6.3、6.5、6.6、6.7项约定的,应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担保费金额的20%向乙方承担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通知和通讯
10.1 双方所做通知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甲方指定 为本合同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指定 为本合同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
10.2 任何一方改变联系人或联系方法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一条 生效
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十六
委托人(甲方): 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 营业执照号: 联系电话 :
鉴于:甲方与 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 号),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愿意为甲方的上述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现双方就委托担保事宜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1.定义
1.1“主合同”指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协议)。
1.2“主合同债权人”指主合同中的贷款人。
1.3“建立担保关系”指乙方以保证人身份与债权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2.担保事项:甲方向 借款业务,乙方为其提供担保。
3.担保金额:拟定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00万元 (大写:肆佰万元)。
4.担保方式: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提供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担保。
5.担保范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建立担保关系的合同约定为准。
6.担保期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建立担保关系的合同约定为准。
7.担保费用(保费)
7.1.1 计费标准: (大写: )。
7.1.2 支付方式:按 支付 。
7.2 宽限期保费:如发生借款进入宽限期,在乙方担保继续有效的情况下,担保费的支付方式为:按 支付,支付标准
8.反担保
8.1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反担保措施,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a、由甲方用 作反担保。
9.1 甲方完全认可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建立的担保关系,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9.2 《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编号: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9.3 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或甲方提前还款等,导致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或其他民事责任的,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10.违约责任
10.1 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的,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 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2 甲方不按照主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债务的,从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债务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计算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10.3 甲方未按主合同之约定偿还债务,导致乙方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履行以下债务:
10.3.1 偿还乙方已经代替甲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代替甲方偿还(或支付)主合同债权人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
10.3.2 承担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0.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反担保项下的资产转移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违约金为本合同拟定担保金额的 ,并全额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合同变更和补充: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和补充,但该等变更和补充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和补充协议。
12.争议的解决: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的,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裁决。
14.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5.其他:本合同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十七
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应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 银行(以下称贷款方)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v月 日 .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100%,为乙方向贷款方提供担保.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条 保证方式:
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3、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三条 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时偿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方偿付的全部债务金额,即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第五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2、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3、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4、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15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第七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从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照与主合同债权人的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向主合同债权人代偿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甲方:乙方:日期: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十八
委托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应乙方年月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银行(以下称贷款方)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100%,为乙方向贷款方提供担保。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条保证方式:
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3、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三条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时偿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方偿付的全部债务金额,即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第五条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2、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3、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4、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15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第七条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从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照与主合同债权人的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向主合同债权人代偿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十九
委托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受托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志烨委担合[20xx]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委 托 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 托 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之需要,拟向 银行
(以下称贷款人)申请综合授信融资,主要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为规范贷款手续、防范信贷风险之必要,按该行(社)信贷管理的要求,需要有第三方保证人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此,甲方特向乙方提出融资性担保申请,并愿提供融资事项的资料、咨询及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初步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甲方具备委托担保的主体资格,甲方的委托担保已经甲方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通过。
2、甲方委托乙方担保,拟采用下列担保方式承担反担保
3、甲方在完成与完成与乙方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的签订,并完成相应的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者质押财物的移交手续。
4、乙方担保期间,甲方向乙方按月提供财务报表,通报所发生的生产经营重大事项。
5、融资贷款用途及使用范围的限制为:仅用于甲方经营性流动资金的周转。
6、因甲方经营管理不善、未办理完善抵押登记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损失。这种损失包含但不限于代偿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出差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翻译费等。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乙方具备为甲方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已经乙方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2、甲方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与乙方订立抵质押合同并办理完善抵质押登记,取得相应借款后无力偿还的,乙方在相关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义务。
3、因乙方不具备担保主体资格等原因致使甲方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后无法取得正常借款,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出差费、执行费、鉴定费、翻译费等。
4、乙方应协助甲方完善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以确保甲方利益。
第三条、在乙方担保期间,甲方如有下列事项,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1、对外投资
2、对外担保
3、新增贷款
4、出售、转移企业资产清单中所列资产
第四条、保证金及担保费用
1、保证金:甲方按申请融资担保金额的一次性支付乙方保证金,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交纳时间:约定在乙方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至乙方担保责任完全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甲方。
2、担保费:担保费按融资金额的收取,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账均可。担保费按担保期限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费,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费,一年以上按年计费,并在乙方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违约金:甲方应按时交纳保证金及担保费用,推迟交纳有关费用未获乙方同意的,乙方按应交额度每天向甲方收取1‰的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争议与仲裁
1、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尊重事实、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重要提示:乙方已将本合同书的全部条款向甲方做了提示,并应甲方的要求在本合同中作了相应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已做了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日
委托担保合同无效篇二十
委托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根据甲方与 签订的《 》(编号为: )的约定,甲方向 借款壹笔,本金合计为人民币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上述借款本息的范围内,为甲方向 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条 乙方的担保期间 为自甲方与 签订的《 》 (编号为: )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的保证责任随甲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乙方代为偿还或贷款人因甲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五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按以下措施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股东自愿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承诺书》,以个人及家庭财产向河北元昌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
2、及其配偶,以个人及家庭财产向河北元昌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
3、元昌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
第六条 乙方依法享有甲方的抗辩权,甲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乙方仍有权提出抗辩。
第七条 乙方接受委托后,在与藁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与此对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时,甲方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担保费每年按担保金额的 %收取。
第八条 甲方在上述借款到位之时,须按将到位资金的10%以转账方式向乙方交纳风险保证金。
风险保证金按以下原则操作:
1、 风险保证金所有权属甲方,因该保证金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 在甲方未偿还其所有借款之前,该保证金不能动用;
3、 该保证金优先用于清偿乙方为甲方所承担的代偿债务;
4、 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款项;
5、 支付实现乙方和贷款人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甲方按主合同按期足额偿还本息并由贷款人向乙方书面通知(关于甲方按时足额还款的证明)后10日内,乙方如数退还上述风险保证金。
第九条 甲方应每月5日之前向乙方报送反映其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借款使用、项目进度等情况的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条 乙方每月不定时对甲方的经营、管理、设备、车间等所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须无条件配合。
第十一条 如果甲方发生企业合并、分立、重组、兼并、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第十二条 如果甲方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项目 负责人
等事项,甲方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乙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任何资产。
第十四条 如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1、 甲方与贷款人联手骗取乙方担保的行为;
2、 甲方与贷款人协议转让债务,事先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 甲方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期限,事先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私自变卖、转让、转移或赠与其资产、股权的行为;
5、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私自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乙方作为保证人利益的其他经营决策的行为;
6、 甲方不履行与乙方签署的任何协议。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能履行《企业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中的 任何条款,导致乙方承担保证担保连带责任即为甲方违约;
2、 甲方违约应配合乙方变卖、变现反担保资产,并支付以下款项:
(1) 需要由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由乙方代偿的其他费用;
(2) 本合同违约金,违约金按甲方未还款金额的20%支付给乙方;
(3) 乙方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4) 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须另行支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订立补充合同,如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每份叁页,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