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本案中的加工承揽关系
【案情】
2014年2月份,原告刘某经熟人宋某带领到被告许某的建材商店,双方商定由被告许某包工包料给原告刘某贴地板砖和墙面砖及阳台墙壁装修。在装修完不久,墙壁瓷砖就自动脱落,地板砖铺的七高八矮,严重影响到居住者的人身安全,同时由于阳台墙壁瓷砖脱落后,又砸坏了阳台不锈钢围栏,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被告许某自行承担材料费和人工费,并要求恢复原状。被告许某辩称其与原告刘某并非加工承揽关系,没有监督质量的责任,不应承担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分歧】
关于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是否存在加工承揽关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承担装修工作的窑匠系被告许某所找,原告刘某并未直接出面,其工钱也是由原告交付被告后,由许某给其结算,故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应该存在加工承揽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许某是按照原告刘某的委托为其招揽窑匠装修房屋的,且没有证据表明被告许某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其性质应属中间人,故原告刘某与被告许某不存在加工承揽关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交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定作方;接受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称为承揽方。本案中,原告刘某经熟人介绍找到了被告许某,向被告许某提出了包料包工的装修要求,并约定材料费和工费一并支付给被告许某,可以将原告刘某视为定作方;被告许某在接受了原告的要求后,找到了两个窑匠,并将他们带到了装修地点,亲自布置了工作,因此,可以将被告许某视为承揽方。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表现为一定的劳动成果。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它的标的时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劳务。本案中,被告许某所找窑匠在其主持下完成了房屋的装修工作,其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对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的交付。对于在装修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则是由装修材料和施工人员这双方共同作用,而不论是材料的提供还是施工人员的雇佣,均是由被告许某亲自作为,因此,作为承揽人的许某理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三、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和中间人是不同的。日常生活中的中间人是指为合同双方牵桥搭线,但自己并不参与交易的介绍人;承揽人则是承揽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在承揽合同中依合同约定,接受定作方的委托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本案中,被告辩称自己为中间人,并未从中谋取利益,但实际上该装修工作所用材料系其提供,工钱的结算也是经其手,其与本案所涉及的交易存在利害关系,应视为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而非其主张的中间人,故其与原告刘某存在加工承揽关系。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